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有了相对完整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情况下仍旧出现以上三方面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问题,即水资源保护法律规制没有获得预期效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公共治理未能进入水资源保护法律规制的视野。具体来讲,在立法、执法已经相关纠纷解决机制等环节公民的参与程度都不高。
二、水资源保护法律构建过程中考虑公共治理的必要性
水资源的特点以及公共治理的内涵,决定了在水资源保护法律构建过程中应该考虑加入公共治理的成分。
(一)水资源的特点
我国水资源存在如下几个特点:1、分布不均、地区水资源总量差异大;2、水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偏少;3、水资源年内、年际变化大。由于以上三个特点是我国水资源的既有情况,改变的可能性不大,所以更凸显出水污染、水浪费是造成我国水资源紧缺的“罪魁”。此外,就我国而言,地表水大多以河流、湖泊的形式存在,鉴于河流具有自然流域性、湖泊也具有自身的环境阈值,所以在水资源保护过程中就要重视这些水文特性。
(二)治理的概念及特征
在阐述公共治理内涵之前,笔者先阐述“治理”的概念,因为公共治理的核心部分应该放在“治理”上,以便提纲挈领更好地把握公共治理。
全球治理委员会给治理所下的定义是:“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治理“是统治方式的一种新发展,其中的公私部门之间以及公私部门各自的内部的界线均趋于模糊。治理的本质在于,它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不依靠政府的权威或制裁。”2通过治理的本质我们可以看出管理和治理的区别,其区别可以总结为以下三方面:1、实施权力的主体及权力来源不同。管理的主体只能是公共权力部门,依其权力来管理相对人,其权威来自政府。而治理的主体可以是公共权力部门,也可以是私人部门,还可以是二者的结合体,其权威来源依仗的主要是合作主体之间的持续性互动,正如俞可平教授在《法理与善治》中提到的“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2;2、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管理的权力运行向度是自上而下的单向度过程,而治理的权力运行向度则是多元性的,这种多元性体现在可以上下互动,它通过合作、协调及对共同目标的确定等手段达到对公共事务的治理;3、权力运行所遵循的基础不同。管理所遵循的是既定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等,而治理是以彼此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的,遵循的是由主体之间协商、同意的规则、制度和程序。笔者以为,由于治理本身所具有的这些特点,当面对多元性、复杂性、协调难度大的水资源保护问题时,治理更能显现出它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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