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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制约因素

  
  再次,强奸已被定性为一种反人道罪。[44]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承认共同违反《日内瓦公约》第三条及其第二附加议定书是犯罪行为,卢旺达规约构成了一个涉及国内暴行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特别积极的声明。

  
  可见,在个人的刑事责任方面,国际法已经明显地走向更广泛的刑事化。[45] 就国际范围而言,它体现在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46];而在国内方面,它扩大了法人的刑事责任。在国内法体系中,普遍性管辖和保护性管辖的概念已经增强。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刑事法庭促进了国际刑法的发展。国际法刑事化的命运将主要取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及其功效以及前南斯拉夫法庭和卢旺达法庭在将来的成就。

  
  值得注意的是,前南斯拉夫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进一步激起了国际社会对建立一个常设刑事法院以起诉大规模屠杀和战争犯罪的兴趣。1998年7月17日,160个国家在罗马开会,讨论建立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法院以审判那些严重违反灭种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人,并通过了《罗马公约》。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在海牙正式成立,将对战争罪、反人道罪和灭种罪等重大罪行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三、影响国际法新发展的因素

  
  (一)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为人类活动开辟新领域。世界的范围相对地缩小了,人类的关系空前地密切了。科学技术对国际关系的深刻影响,也必然会反映在国际法的发展上,从而使国际法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变化。近现代国际法是如此,当代国际法亦然。今天,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人和社会的深远影响尤为明显,它也深刻地影响国际关系的发展,[47] 推动了国际法各个分支的演进。

  
  外层空间法是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产生的一个国际法的新分支。随着人类外空活动的增加,有关月球和其它天体的法律问题提上了国际社会的议事日程,产生了诸如“探索和利用”以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等概念。此外,诸如无线电波段和频率的分配、地球静止轨道的合理利用、卫星遥感地球、卫星直接电视广播问题等等,都需要国际法规范的进一步调整。

  
  海洋法虽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它已从过去的海面法向纵深方面发展直至海床洋底,产生了新的海底开发制度,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1994年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就是明显的例子。可以说,“大多数新的海洋法规,包括大陆架、海床、航行、国家管辖和海洋科学研究都是科学技术的巨大变化的结果”[48].

  
  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上全新的一章,它也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近年来,国际社会日益关注臭氧层的问题,并制定了《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国际社会还多次召开了世界性环发会议,呼吁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另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家责任等受科学技术的影响也非常明显。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英国爱丁堡罗斯林研究所用“克隆”(Clone)技术(人工诱导无性繁殖方式)复制出绵羊“多莉”的消息,在世界各国引起轰动,被誉为20世纪最重大的科技成果之一。然而,这一新技术如果被用来复制人,那就会引出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许多科学家和社会伦理学家颇感不安。

  
  为此,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在巴黎通过一项《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tion on the Human Genome and Human Rights),宣言指出:基于教科文组织宪章序言“互相尊重人的尊严、平等这一民主原则”,不允许进行与人类尊严相违背的做法,比如生殖性克隆人。各国与有关国际组织将要合作在国内或国际上,识别这种做法,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宣言原则得以实施。包括中国在内的80多个国家及一些国际组织委派的专家参加了这一宣言的起草工作。1998年1月,19个欧洲国家,正式签署了《在生物学与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与人类尊严公约禁止克隆人的附属议定书》(Addi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Dignty of the Human Being with regard to the Application of Biology and Medicine , on the Prohibition of Cloning Human Beings),缔约国同意颁布法律禁止克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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