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女权主义者的国际法方法(Feminist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Law)
女权主义国际法学者检讨法律规范和过程如何反映男性的支配地位,并要求改革这些规范和过程以考虑妇女的权益。
第一,“国际法的造法过程排斥女性”[25] .
首先,女权主义者认为在国际关系中妇女没有被充分代表。国际造法过程剥夺妇女接近和参与的机会。国际法律秩序的结构反映了一种男性的观点,并确保其支配地位。在各国政府的权力结构中,压倒性多数是男性,妇女只在极少数几个国家占据有限的几个重要位置。国际组织是国家职能的一种扩张,它把妇女限于不重要的和从属的地位。虽然联合国就其成员国的普遍性来说,几乎包括世界上所有国家,它是国际社会的一个主要成就;但是,联合国的这种普遍性并不适用于妇女。联合国妇女平等权利工作组认为在联合国每周、每月、每年的人事制度中,性别歧视已成为惯例。[26]
其次,国际法的创造过程几乎专属男性。在国际法的创造和逐渐发展过程中,漠视女性的现象同样存在,多年来,只有一位女性担任国际法院的法官。然而,至今还没有妇女成为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国际法院尽管在促进“代表世界各主要文化体系及各大法系”方面已有所进步,但是,在占世界人口一半的妇女代表方面仍然踯躅不前。
第二,国际法的内容有利于男性而不利于女性。
一方面,国际法规则总体上赋予男性以特权,它允许忽视或逐渐损害特别关系到妇女的问题。另一方面,国际法原则是损害和压迫妇女的工具,它维护男性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统治地位。
女权主义学者的目标是“向现存的规范提出挑战,并建构一种新的理论蓝图”[27] .她们从性别的重要性这一角度来强调需要进一步研究国际法的传统领域。在女权主义者看来,把性别作为一种分析类型及实施性别上的真正平等,对国际法的许多领域,如国家责任、难民法、使用武力和人道主义战争法、人权和国际环境法等等,有启迪的意义。女权主义者研究认为如果同意彻底重建传统国际法的论述和方法,能提供一种选择的世界观。女权主义者的方法论对许多已经接受的学术传统提出了挑战。
3.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方法[28]
这是一种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它是试图在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法理论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29] 它把国际关系中有关国际行为主体的理论并入国际法。过去10多年,国际关系理论作为政治学的一个分支,已经激励和推动了一些国际法上最激动人心的学术成就的产生。[30] 最近,这派学者试图吸收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最新发展,其研究领域非常广泛,从国际法执行的研究,到国际组织稳定性和有效性的分析,以及国际行为模式对国际法规范的内容和主体的影响方式的探讨。[31]
4.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
这种方法又称为法律和经济的方法。它在国内法中的运用,已经证明是非常重要和持久的。法律和经济既有描述性的成分,以用来解释反映经济学上最有效的结果的现存规则;也有规范性的因素,以估计法律上提出的变化并努力适应这种变化,从而实现财富的最大化。游戏规则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经常被视为法律和经济学的一部分。在国际领域,这种方法已经开始用来研究商业和环境问题。[32]
(四)国际法的领域进一步扩大(The Greatly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 Scope)
1.国际法的主体不断增加
众所周知,源于欧洲的近代国际法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它把美、亚、非各洲均排除在当时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之外,称非基督教各国为非“文明”国家。直到19世纪中叶的巴黎会议,才开始接受非基督教国家——土耳其加入国际社会。而到现在,国际社会的普遍性已大大增强,国际法主体的数量也不断增加。至今联合国已拥有了191个会员国。这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国际法的欧洲中心性质已严重弱化,其它文化和文明的观点、愿望和要求正开始在世界法律思想的演进中发挥愈来愈大的作用。”[33]
在上一个世纪,只承认国家是国际法上唯一的主体。但在今天,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已分别被承认是一种单独的国际法主体,能够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此外,关于民间团体和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也有不同程度的新发展,从而被纳入了国际法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