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害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在商标运作实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为操作上的方便,在法律上将商标侵权之表现形式固定下来既有可能,也成为必要。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
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也是采用列举性规定的立法体例。根据《
商标法》第
52条及《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使用侵权
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使用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商标侵权行为,根据《
商标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并签定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其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这类商标侵权行为具体有四种情况:(1)“同种——相同”型,即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同种——近似”型,即在同一种商标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类似——相同”型,即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类似——近似”型,即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使用侵权”,应同时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二是行为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相类似。只有在两个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且使用两个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也相同或者相类似时才构成这类商标侵权行为,否则为非侵权行为。
(二)销售侵权
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从法理上讲,销售者是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如果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商标侵权商品,本质上是在协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侵权目的,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商标立法将这种情形也界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在产品的流通环节设置一道保护屏障,使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目的难以得逞,减少商标侵权行为对经济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