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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创新研究

  
  中国目前的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十分薄弱,很多的环境侵权诉讼几乎难以进入到司法程序,大量的环境污染案件被拒之门外。侥幸能够进入到司法程序的案件却又常常因为因果关系的原因,使得原告难以获得胜诉。虽然这种现象是多方面原因的综合结果,但因果关系理论的混乱和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不明确无疑是导致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受“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线性增长方式影响,生态环境严重退化,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12]。因此,构建一套富有创造性,具有接纳变化的灵活性,充满活力的法律制度体系和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不仅可以解决在当前仍持续变化的环境下一系列不同问题,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环境目标,还可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宏观建构
  
  (一)以正义、秩序和效率为主要价值目标
  
  要从宏观上构建一个科学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体系,就不能不关注因果关系各价值要素之间的权衡与选择。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往往需要对多方面的利益进行权衡,而非为“单一标准”所能决定。具体地说,它常常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地位,被加害人的社会关系的种类、损害的种类以及社会意识要素,然后从公平的观点得出结论,具有浓厚的价值评判色彩。我们从宏观上来建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也就是要从总体上把握和明确它的主要的法的价值追求。笔者认为应以正义、秩序和效率这几种价值为其最主要的价值追求,这是由环境侵权法律制度救济受害人,保护环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环境效益的使命所决定的。
  
  (二)以相当因果关系为理论基石
  
  如果说因果关系的终极目标是正确归责,那么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更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手段[13]。首先,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受害人只要证明被告的行为事实上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即可,由法官来判断造成损害的各种原因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相当性,这就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其次,相当因果关系把对侵权法上的原因的认定建立在“经验法则”的基础上,并经一般文明损害赔偿规范的修正,成功地突破了决定论因果观的封锁,准确地反映了法律因果关系的概率性特性[14]。再次,相当因果关系把对侵权法上的原因的认定建立在“经验法则”的基础上,往往需要结合社会一般观念,采用经验法则,从而使因果关系的确定能够很大程度上符合社会一般观念和正义观念。最后,相当因果关系能够负载丰富的价值判断。相当因果关系中的“相当”一词可说是价值的储藏所,这为在个案中实现法的规范目的,价值及公平正义提供了适当的概念工具;也能防止因果关系链条过于冗长,并且可以根据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来判断原因的可归责性,从而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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