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立法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
对于农村饮水工程,应该结合目前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原则,采取更加灵活的产权政策。对于私人投资修建的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应归投资者自己所有并由其自己负责管理;对于政府投入为主群众集资投入为辅的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应归国家所有,或归村民集体所有,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用水户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对于政府投入兴建的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应归国家所有,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负责管理,或由国家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管理。
(三)强化环境执法监督机制
没有监督的权力会导致腐败,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是执法工作依法进行和防止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滥用职权的重要保证。[4 ] 1999年3月,发生在武汉市汉阳区的“环境污染第一案”,[5]就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虽然这起案件时间过去近十年,但是在当前由于监管不力而发生的环境犯罪案件依然为之不少。这就充分说明环境执法如果得不到有效监督,那么环境犯罪案件将缕禁不止,由此水污染事件也将频频发生,这也将致使农村饮水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四)统一对农村与城市饮水安全进行法律调控
改变重点关注城市饮水安全的一贯做法,统一调控城市与农村饮水安全,尤其重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针对目前农村饮水安全的整体形势,立法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尽快制订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专门法规。目前我国农村饮用水源管理法规还存在空白,应该在借鉴国外饮用水源保护的管理经验,再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编制出台《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通过建立农村地区饮用水源法规体系,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农村饮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度和监测制度。水质监测的责任一般由国家机关负责,由于我国农村科技力量落后,环保资源有限,在广大农村地区难以实施传统的常规监测。建议由县、乡两级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指导部门对于农村水源的监测,可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流动监测队伍,而且还应建立村民、乡镇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多层监督体系,保障村民的监督权。再次,建立信息发布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通过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状况的详细信息,为政府进行水源地保护及污染治理提供可靠依据;人民群众掌握了各种信息之后,也可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农村饮用水源地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