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饮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普遍不足
当前,在广大农村地区,农业面源污染已经相当严重。所谓面源污染是指在农民生活与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投入品,以及人类粪便和垃圾随意排放,使氮素和磷素等营养物质、农药以及其他有机或无机污染物,通过地表径流和农田渗漏,造成对江、河、湖泊等水体污染。[3] 我国现有的有关饮用水方面的法律,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作出规定的很少,比如《
水污染防治法》、《
水法》等都没有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作出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也只对农村农业灌溉和有害物质的堆放作了规定,忽视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引起的面源污染。这必将难以保障农村饮用水的安全。
(三)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农村饮水安全普遍不够重视
虽然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高度重视,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改善群众生活条件、提高农村人口素质,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之一,明确提出,保障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工作的第一需要,也是当前水利工作的第一要务。但是在当前,国家有关饮水方面的法律、法规更重视的是城市,而农村饮水安全却很少得到关注,比如现行的《供水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以保证城市供水安全为目的,却忽视了广大农村地区。以至于一些重污染企业为了逃避监管就在广大农村地区建厂排污,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威胁农村饮水安全。
四、保障我国农村饮水安全的法律对策
(一)通过立法逐步完善我国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体制
首先,对于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应该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级行政领导分级负责制。其次,对于大型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应该明确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对于整个行业的监管也应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次,尽快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建立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应当明确财政、卫生、水利、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努力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的管理体制。最后,应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和健全工程良性运行机制。项目建设管理在方案制定上,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决策的原则,采用集中供水与分散供水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标准水厂,提高农村自来水入户率。对于供水工程运行机制,应落实工程管护责任,集中供水工程要由业主提出管理制度和水价标准,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分散供水工程要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