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法律思考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不规范
  
  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上,一些项目没有严格按规范要求建设,基本建设制度执行不严,施工工序不合理,不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建设方案建设地点随意变动。个别工程管道埋设深度不够,安装不规范,甚至长期暴露在外,这必将加快管网老化,缩短工程设施使用寿命。很多县区没有严格执行公示制,项目建设透明度不高,致使基层干部和群众对饮水安全惠民政策了解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实施。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不明晰
  
  当前,很多乡镇、农村的小型供水工程以及单个行政村供水工程的产权一般都归村集体所有,这存在的争议很少,但是一些大型的集中供水工程的产权一般由水利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这将导致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这是由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很难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如果由水利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又缺乏法律依据。产权不明晰,这将不利于工程的良性运行。由于产权不明晰加之缺乏法律依据,这必将导致很多工作难以进行,比如工程设计、施工、运行以及水质监测、水费收取等等。
  
  三、我国农村饮水安全的立法缺陷
  
  (一)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法规、规章的效力不高
  
  我国饮水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法》,这些法律之间协调性不强,甚至有些内容相互矛盾,相互冲突。而法规、规章普遍效力不高,且原则性太强,不具有可操作性。更有甚者,有的法律、法规自颁布十几年来从未作过修改,致使有些内容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呼吁已久的《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以来至今从未修改。今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并于6月1日起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农村饮水安全的规定也少之又少。由于上述种种情况,致使我国在饮水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保护农村饮水安全上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