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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水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三)确定合理的初始水权分配方式
  
  我国地域广阔,地理水文和社会经济条件差异显著,因而在初始水权的确定方面不可能采用单一的形式。作者认为,采用比例和优先水权相结合的初始水权确定方式是我国水资源短缺地区建立初始产权的主要理论依据。流域内部地区之间的水资源分配应该主要基于优先水权的思想,并辅之以比例水权的方式而在同一地区、特别是同一灌区内部初始水权的确定应该在参考优先水权要素的情况下,主要按照比例水权的思想进行水权分配。在初始产权确定中,尽管有各种原则可以考虑,但公平性原则应该受到特别的关注。初始水权在确定时可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特别应该考虑农民和落后地区的水权利益。初始水权确定以后,对于新水源或新水利工程的水权可以采用招标或市场购买的方式获取;政府同时对一些贫困农民或城市居民进行目标补贴,提高他们获取新水权的能力,体现公平的原则。
  
  (四)调整水价机制
  
  建立合理的节水激励机制和浪费破坏水环境的约束机制,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价格制度改革取向是政府干预主义思想的表现,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方法,强调通过政府干预纠正市场失灵来解决水资源问题。强调价格不仅是供求关系作用的结果,更是制度选择的结果。我们可以通过矫正制度来矫正价格,进而矫正和引导人们的行为,为水资源控制服务。为了优化水资源配置,我们必须改革目前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使水资源费尽可能的接近水资源的影子价格,尽可能地对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予以充分地反映。而且,水资源费应按水资源使用权的不同分类征收,分别确定征收标准;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与流域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于以水量为基础不能自动适应物价变动,故应根据物价指数适时加以调整。
  
  (五)培育和建立水市场
  
  建立水市场的前提是明确水权的有价。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我国的水市场应是一个“准市场”或“拟市场”,笔者比较赞同这样的观点。在具体实施上,笔者认为我国可以成立专门的管理或仲裁机构,通过水权交易登记制度合理地引导水权交易,并适时进行监管。登一记的好处主要是防止水权交易对第三方和环境造成损害,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议对于交易前后不改变水用途的灌区(或农民用水协会)之间或内部的水权交易可以免去登记,由灌区或用水者协会监管,而对于跨地区、跨部门或流域内部的水权交易应进行规范登记和管理。一般而言,国家主要通过水权交易登记的制度来管理水权交易,而很少直接干涉水权交易的价格,水权交易的价格主要根据市场行情、交易带来的潜在收益及当地的具体特点,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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