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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水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地表水水权交易的主要形式包括流域内、流域间以及跨州的水权交易,还有河段或集水区范围内的水交易,交易应符合河流管理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管理规划和政策。地下水权的交易一般只能在共同的含水层内进行,同样要符合地下水管理规划及其他相关资源管理规划和政策。
  
  水权交易分为永久性的和临时的两种。水交易的方式可分为私下交易、通过经纪人交易和通过交易所交易三种。成熟有效的市场除了买卖双方参与外,一些中介如经纪人、代理商、收集商及投机商的参与也是必要的。为防止水市场出现垄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如规范交易程序、及时公开信息、大力发展水交易所等。对水经纪人和水交易所,要严格制定其职业道德标准和公开化标准。
  
  二、澳大利亚水权制度建设的经验
  
  (一)水权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代内代际公平、维护河流健康生态,促进节约用水,最终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权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一种手段,制度建设的最终目标不在于水权交易市场的活跃和健全程度,以及水权交易额的大小和交易费用的多少。其根本的目的:通过水权合法化,运用科学的管理措施,平衡代内公众和代际之间的平等用水权利,使权利拥有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义务,和谐发展。并通过对权利总量限制,平衡生态环境与人类用水关系,促进人类有序开发利用水资源,保障河流生态环境用水安全,保证人类自身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在人水和谐的基础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依法管水、构建平台、公众参与是水权制度得以较好实施的根本保证。澳大利亚水权制度的良性实施首先得益于可操作性强的水管理法规,而可操作性强的法规又能让公众觉得与自己的水事活动息息相关,不是仅在违法遭受处罚时用于引用的条文。政府制定的水管理法规服务性很强,在服务的同时达到了管理的目标,无形中实现了政府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的转换。在澳大利亚政府水权管理的一些部门中,为给公众参与提供平台,往往设立一些民间机构,如社区咨询委员会、农民联合会、民间团体等。澳大利亚政府所推行的一些水权管理活动习惯取名“水的共享计划”,“行动计划”等,这些取名似乎更能突出公众的主体地位。水权制度建设的成败不在于制度本身设计的完美性,而更重要的在于他是否能被公众认可和执行,有了执行就可更好地修正完善制度。
  
  (三)完善的水利基础设施和水资源信息监测系统是水权制度建设的重要支撑。众所周知,水资源具有流动性和不可预见性,这给管理者带来了较大的难题。在水权制度建设中,由于对水量和水质有着预测、计划和实时定量的要求,因此,完善的水利基础设施和水资源信息监测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澳大利亚,很多河流开发程度很高,对水资源的控制性很强,能可靠地预测年内、年际水资源可分配总量,增加了实时水权分配的可操作性。同时,用水计量设施完善,这给水权的定量管理提供了便利条件。如在新南威尔士州控制性很好的流域内,地表水用水计量普及率达94%,地下水用水计量普及率达34%,并且水资源信息监测系统实行了自动化,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供公众共享,公众通过查询可以随时了解到所需要的水资源信息,决定自己的水事活动。这一切给水权管理者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也给公众参与提供了平台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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