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方法,其判决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可受理国际环境诉讼的法院或法庭主要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此外,欧洲法院可受理欧盟成员国提起的环境诉讼。
第三,通过国际组织解决方式。国际组织指的是国家间或政府间组织,往往是在其职责范围内担任跨国环境纠纷的裁判者或调解者,作为前两种方式的一个补充。具有解决跨国环境纠纷功能的国际组织主要有: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环境规划署,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和平解决跨国环境纠纷的角色;世贸组织下设的贸易争端机构也审理一些有关贸易和环境的国际争端;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也在解决跨国环境纠纷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如1993年,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订立了一项《环境合作协定》,根据该协定设立了一个环境附属委员会,其职责中就包含负责处理成员国之间的环境争端。[4]
上述三种解决争端的方式中,最主要的还是第一种。比如,1985 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第11 条争端的解决第1款规定:“万一缔约国之间在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发生争端时,有关的缔约国应以谈判方式谋求解决。”[5]另外,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4条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7条都有类似规定。这些公约都是把通过外交手段解决争端的方式放在首位。通过外交方式解决争端是最原始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既没有程序时效上的严格规制,影响争端解决的效率,浪费谈判成本,同时还往往会受到国家间外交关系的影响。另外,当弱国和强国之间通过外交手段解决环境争端时,还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但是,在实践中,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情形并不常见。[6]
通过上段的分析可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领域的争端解决方式强制性较差,已经很难跟上国际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步伐。国际社会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比如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中,提出了加强现有各机制,尤其是联合国系统的能力,以查明、避免和解决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国际争端。但是,此类宣言性的文件对联合国各成员国并无拘束力。针对当前形势,总结学界的观点,笔者认为对于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有以下路径:其一,建立国际环境法庭,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法庭,负责处理国际可持续性发展争端。但是,此种模式需要各国通过缔约的方式承认国际环境法庭的管辖权,对各国主权有一定的限制,实行起来有一定难度。其二,创建类似世贸组织的“世界环境组织”,借鉴世贸组织设立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设立磋商、斡旋、调停、专家小组到上诉机构的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三,协调和统一现有国际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争端解决机制,把主要的三种解决争端的方法有机联系起来,使它们互为补充。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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