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从国际法的衡平原则发展而来,初步确立于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坚持该原则才能真正的建立“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该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1)共同的责任。面对共同的环境问题,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义务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地球环境,保障本国乃至全世界实现可持续发展。
(2)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国际行政合作中承担不同的责任,发达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执行更高的标准,而发展中国家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少,执行较低的标准。
二、现行国际环境保护行政合作机制
1.多边国际行政合作
多边国际行政合作主要是指多个国家政府间、政府同多边国际组织间以及多边国际组织之间就全球性的环境问题进行合作、协调等活动。国际行政合作的主体是多个国家的政府,从数量上看不仅仅是两个以上,往往要求更多地国家参与(如果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的方式来进行合作,有些条约的生效还依赖于签约国达到一定的数量);从地域上看不限于某一个区域,合作的国家要有一定的代表性;不仅包括国家间的合作,还包括国家同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多边国际行政合作所要解决的问题往往具有全球性,不是某一个国家或一定区域的国家所能解决了的,比如全球气候变暖、生物物种锐减、核污染问题等。多边国际行政合作主要通过两种模式来进行:
(1)由某些国际组织召集其成员国进行国际合作。比如,联合国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呼吁各国重视环境问题进行国际合作,并专门设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和管理;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首次将环境与发展问题结合起来,明确了可持续发展问题,同时设立了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21世纪议程》规定的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为基础,监督各国对环境领域的协定的实施情况;200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约翰内斯堡召开了21世纪第一届“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通过了《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和《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许多新问题。这些文件只是进行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虽然没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和促成了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
(2)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来进行国际合作。与第一种合作模式相比,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国际条约框架下的国际合作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各成员国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来进行国际合作。这类国际条约通常是为解决特定的全球性环境问题而由成员国缔结的,因此这类国际合作从内容上看更加具体和细致。比如,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第二条一般义务,详细规定了各缔约国在保护臭氧层方面的国际义务:要求各缔约国及时进行资料和信息的交流;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以便于在保护臭氧层合作中的高效;从事合作,制定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同有关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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