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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智能节水的法理学思考

  
  (三)秩序与人权的协调
  
  人权不仅指个人权利,而且指集体社会的权利;不仅指权利而且指义务;不仅指公民政治权利,而且指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
  
  在过去的用水体制下,由于我们对资源的认识不够,在那时的经济体制下也并没有将高校用水价格化,利益风险成本过低.高校学生的用水由国家财政统一,同学生个体的经济利益并不挂钩.长期以来我们造成了严重的浪费,从而使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失去了作为人自身的合作本性。也就是说在保证生存权的情况下,由于缺乏一种有效的秩序而影响到了发展权.
  
  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是行为的一致性,稳定性与连续性,由此可见秩序是行为的产物。我们认为秩序是一种和谐的社会状态。这种状态带给人们的是心理的安全性,行为的规范性,主体间相处的和谐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制定一种规则或秩序来保证高校用水的有效与公正.当人们认可了这种秩序就会形成人的最基本的修为与素质,并在这种素质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自觉自律意识。共产党宣言所定义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以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条件的联合体”。这十分明确的说明了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关系。但是,人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社会地存在着。所以,在群体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的时候,个人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对此,马克思说过,在”类无用的时候,种能有什么用呢”?这就决定了,尽管群体权利是个人权利的衍生,但个人权利却必须通过群体权利才能实现。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一种公平合理的用水秩序,真正的用水权是 得不到保证的.
  
  (四)公平正义的权衡与维护
  
  公平、正义是法理学的首要原则。一项体现正义的制度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平、公正、合理。法律的产生起源于公正分配利益的需要,凡是与法相关的制度建设都必须将“正义”作为首选的评价标准,因此,它也被看作是制度安排的主要法律原则。所谓正义,就是对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公平分配或安排,以及与此种分配或安排要适应的法律原则。这就兼顾了个人正义和规则正义,或者说兼顾了作为个人法律素质的正义和“社会制度安排”的正义。
  
  高校智能节水中的正义既包括个人正义,也包括制度正义。个人的正义表现个人自觉地在自己的利用范围内使用水资源,是出于正义信息和始终不渝的意志而表现出来的一贯素质。制度正义表现为高校智能节水系统规避了由于没有利益限制而出现的某些人的无限浪费.这正如罗尔斯提出的两个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人们有理由相信它们对每人都有利,并且它们所附属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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