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高校智能节水的法理学思考
(一)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对于任何事物,要正确把握其本质必须对它的历史有个彻底而全面的了解。过去我们对水资源是不收费的,对水资源的利用延续了计划经济的影子,用多用少都不会牵涉到个人利益.然而目前水资源的匮乏向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必须节约用水并且提高利用效率.虽然市场经济本身是一部复杂而精良的机器,它通过价格手段和价值规律对市场主体的各种活动进行协调,并使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个人在力图使自身资源实现最大价值的同时,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但同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着他去帮助实现另一个目标,即通过追逐个人利益而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高校智能节水正是通过和个人利益挂钩而达到整体节水的宏观目的.
从博弈论的角度而言,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不能必然的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相反的,个人理性追求的总和常常会引起集体行为的不理性,个人的追求过大会带来不稳定的市场环境,从而反过来损害个人利益。基于以上分析,个人与社会具有不同的利益,我们不能因为某种活动可能损害社会的总体福利而走向剥夺个人自由的极端,也不能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而走向全然不考虑社会的整体进步和总体福利增长.由此可见,高校智能节水的产生是为了缓解市场所无法解决的“公共物品”问题,面对个人追求利益的盲目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性问题,它很好地调整了两者的关系,做到了适当平衡,因此其原因实质即为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二)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在法律上,义务是权利的对应词,二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互为目的互为手段.首先,从权利与义务的释义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为这样行为或不为这样的行为.高校生在享有使用水资源的权利的同时,负有保护和节约水资源的义务.
其次,从人的社会性来看,人总是在社会中生活,也就是说,人总是在社会中生活,人与人之间总存在相互合作的关系.高校智能节水的采用本质上是在遵守统一规则下的一种相互合作.每个个体在利益的约束下共同保护水资源.
再次,从当代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都分别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
水法》和《
环境保护法》都明确规定要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