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发表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这种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作品的发表权。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任何人未经作者同意而发表其作品或未以作者同意的方式发表其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作者发表权的行为。侵犯发表权行为同时涉及著作财产权的,也可能构成对著作财产权的侵犯。
2.侵占作品行为。即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根据著作权法关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中的个人无权独自行使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把合作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不仅侵犯了其他合作人的发表权,还侵犯了署名权,侵吞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同时也欺骗了使用作品的单位和个人,欺骗了社会公众。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在著作权合同中通常需要著作权人作出承诺,保证所提供的作品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如果发生侵权行为,由著作权人承担法律责任。[10]
3.强行署名行为。即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自己未参加创作,却以种种不正当手段在他人创作发表的作品上署名,这也是一种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署名权是作者的身份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之一种,这种权利是基于创作事实产生,自己没有参加创作,却为谋取个人名利,利用与作品真实作者的某种关系,采取引诱、胁迫、强制等手段,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是对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强行侵占,是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不仅如此,还侵犯了作者的其他著作权利。
4.歪曲篡改行为。即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作者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也有权授权他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如果未经作者同意或者许可,擅自修改他人作品,即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对此,各国著作权法都规定,任何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删节、修改、补充其原作,或割裂、变更作品的名目予以发表。显然,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也属于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5.剽窃作品行为。即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所谓剽窃,简单地说就是抄袭,即将他人的作品之一部或者全部冒充为自己创作的作品予以发表的行为。剽窃是一种常见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既与道德修养违背,也为法律所不许。剽窃在行为表现上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剽窃,即将他人作品原封不动地直接拿来冒充自己的作品,或者照搬至自己的作品中成为自己作品的一部分;另一种是间接剽窃,即抄袭他人作品的结构或者观点,偷梁换柱式的在形式上对文字表达或者个别词汇加以变换、修饰,当作自己的原创作品加以发表或者使用。
6.擅自使用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邻接权人许可,也无法律根据而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著作权法》规定了擅自使用行为的三表现,一是擅自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二是擅自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三是擅自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