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何谓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就其本意而言旨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因此,若要弄清楚何谓环境公益诉讼,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何谓环境公共利益。一部分环境法学者把环境公共利益当成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法学界多从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角度来界定公共利益。因此,也有一部分环境法学者从国家的、社会或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的角度来界定环境公共利益。这两部分环境法学者实际上都在同语反复的意义上界定环境公共利益。在理论上讲,若要弄清楚何谓环境公共利益,我们还要弄清楚何谓公共利益。
(一)公共利益
颜运秋认为,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两大特点。公共利益在主体上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利益,在内容上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7]本文认为,颜运秋所谓主体上的整体性和内容上的普遍性标准,归根结底是一个标准,就是受益主体的不特定多数性。利益是主体对某种客体的价值判断。因此,利益的内容无所谓普遍和特殊,利益的内容只是取决于主体的价值判断。当我们说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时,我们也是在说主体的整体性和局部性。
清洁的空气和清洁的水通常被认为是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共物品的两个特点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8]用利益的术语来讲,公共利益具有共享性和普惠性。公共利益的最终归属主体是社会公众,每一个体都从公共利益中受益。共享性意味着,某一个体享用公共利益,并不会减少或阻止其他个体对公共利益的享用。普惠性意味着,不可能将任何人排除在公共利益的享用主体之外,每个人都在事实上享用了公共利益。
本文认为,环境公共利益首先必须具备公共利益的这两个特性,即利益的共享性和普惠性。经济学家关心的问题是,既然每一个体都是公共产品的潜在消费者,那么谁来供给公共产品。从这一问题引出了政府供给和私人供给的争论。法学家关心的则是另一个问题——既然公共利益的潜在受益主体是社会公众,那么谁来代表公共利益。从这一问题引出了在政府、公民和社会团体中谁有权代表公共利益的问题。
(二)“对环境本身的损害”
并非所有的公共利益都是环境公共利益。那么,何谓环境公共利益?换一种方式追问,在环境污染领域中,环境公共利益是救济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因环境污染所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还是预防和救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本文认为,在环境污染领域,环境公共利益只能是预防和救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并不包括救济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因为清洁的空气和清洁的水通常被看作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所以污染空气和河流造成“对环境本身的损害”,也就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9]许多环境污染案件确实致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但是这种人身和财产损害与环境公益诉讼所旨在保护的纯粹环境公共利益(防止“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在根本上是不同的。在环境污染领域中,环境本身遭受了直接损害,而人身和财产损害只是因环境本身遭受损害而导致的间接损害。因此本文认为,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是环境民事侵权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预防和救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才是环境公益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环境民事侵权所侵犯的权利是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环境公益诉讼所保护的权利是公民环境权。[10]
此处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一个问题是,是不是所有种类的环境污染都必然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换一种方式,追问无噪声的学校、没有固体废物污染的小区、没有放射性污染的工厂和一块没有污染的土地是公共物品吗?具有利益的共享性和普惠性吗?如果我们都能将其接受为环境公共利益,那么当然可以运用环境公益诉讼来处理这些环境污染问题。如果我们仅仅将其看作为一个介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灰色地带,那么我们在诉讼手段上究竟是运用环境公益诉讼,还是运用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甚或可以运用第三种特殊的诉讼手段来处理这些环境问题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