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节水规范性文件
其他节水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上述几类之外,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照
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的有关节水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国发[2000]3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对地方节水立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这些述规范性文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却在节水工作的全面开展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节水型社会建设法律制度构建的目的与原则
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质决定了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核心应以法律制度建设为核心,应将其体制和制度法律化,在法律管理体制和制度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措施和方案,促进科学技术等手段和方法的广泛运用。我国节水型社会的现行法律制度体系框架结构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5]在此基础上,还应当结合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特点,对其法律制度体系框架作进一步构建,构建的目的与原则如下:
(一)法律制度构建的目的
节水型社会就要是建立以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遵循自然规律为准则,人类生产、消费和生活活动与水生态相协调的系统。其目的是以最少的水资源消耗、最少的水环境污染,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节水型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经济、社会与水资源、水生态的和谐发展。
(二)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
1.人与自然和谐原则
人与自然和谐原则是节水型社会法律制度构建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其核心应是尊重自然与利用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几千年来一直存在着“人定胜天”和“天人合一”的认识与行为之争,在人与水的关系上也同样如此。实践证明,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原则是科学的,有利于解决人与水的关系问题,对实施水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与节约、优化配置具有重要意义。节水型社会法律制度构建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在水资源规划管理、开发利用,水权配置及其市场化运作、节水方案措施的制定和推行,各种手段的采用过程中,要尊重水资源的特点,特定区域水资源的分布状况,在此基础上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开发利用水资源,全面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严格排污管理,充分利用大自然的修复能力,解决水污染问题。在人与自然和谐问题上,需要突出强调的是,过去一直强调的水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思路应予以改变。鉴于水资源的现状,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为此,一是制定水资源规划中,要求经济社会发展应“量水而行”、“量水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