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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责任之法理初探

  
  结合上述理论分析,笔者建议在“生态人”模式下在制度上可分别从政府主导与企业自身两个方面入手,通过建立和完善绿色市场准入、绿色税收、环境审计、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会计、生产者责任延伸、企业绿色采购、公司环境监事等法律制度,即从“源头”出发进行预防,直至产品废物回收再利用全程跟踪、监测、治理,来促使企业真正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由于篇幅所限,故不在此详叙。但在此特别要提到的是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及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进行税收减免;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税额抵免。即国家运用税收这一杠杆,通过降低企业税收这一经济成本的方式间接使得企业获得因对生态效益的重视而带来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实质公平与社会整体效率的平衡统一。国家通过这种方式鼓励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是一种尝试,也是一个积极良好的开端,这是相当令人鼓舞与振奋的!
【作者简介】
叶晓丹,汉族, 福建福州人,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环境法
【注释】黄锡生、宋海鸥:《论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完善》,《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王全兴、樊启荣:《可持续发展立法初探》,《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
吕忠梅:《论革命的环境法》,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2006年5月13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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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参考刘国涛:《法律关系要素的内涵改良探讨——兼论后代人利益的保护》,学说连线,http://www.xslx.com2007年2月14日访问
参考刘国涛:《法律关系要素的内涵改良探讨——兼论后代人利益的保护》,学说连线,http://www.xslx.com2007年2月14日访问
吕忠梅:《论革命的环境法》,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2006年5月13日访问
徐媛媛:《实现“经济人”向“生态人”的转变---对管理理论中人性假设的再思考》,《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刘敏:《论环境的法律地位》,,北京: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4月,第73页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页刘敏:《论环境的法律地位》,,北京: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4月,第73页
参考夏湘远:《德性生态人: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主体预制》,《求索》,2001年第6期
参见钱弘道:《论司法效率》,《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钱弘道教授认为,“‘效率’和‘效益’的区别在于,效率研究的是资源配置问题,效益是指资源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较关系;效率侧重于强调过程价值,效益则侧重强调结果价值;当我们承认某一法律活动有效率时,我们同时应承认该项法律活动首先是有效益的;相反,当我们描述某项法律活动有效益时,该项法律活动不一定是有效率的。简单举例说,地方保护主义的法院判决对地方的经济是能体现效益的,但对整个国家的法治资源是一种破坏,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恶性循环(Vicious Circle),破坏整个司法体制的效率。”
钱弘道:《论司法效率》,《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
详见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3条、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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