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适用的思考
上面介绍的税收优惠制度的不同表现形式在扶持中小企业的力度及效用方面是有所区别的,因此选择哪种优惠手段以更好地实现税法对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率价值目标问题是本文需要讨论的另一个问题。
(一)强化税收优惠的针对性
税收优惠具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及增加可支配资金的正面效果,运用得当,则具有强化企业竞争力的功效;反之,不当的优惠则会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因此,税收优惠的定位与执行,牵涉到本国企业、产业及国家竞争力的消长。税收优惠制度内容的设计,应当同时具有经济上的效率性与结果的有效性,避免因误用税收优惠而扭曲经济资源的配置、牺牲税收公平、贻误产业升级。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核心问题都是资金困境,尤其当企业处于种子期、孵化期、成长期时,对于资金的需求更为强烈,能否克服资金瓶颈,几乎决定了中小企业能否顺利进入成熟期,乃至发展壮大为大型企业。对此,多数国家对符合法定规模的中小企业都规定有普惠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优惠税率、提高起征点、减免税、投资抵免等。以美国为例,自1987年7月1日起,公司的最高所得税率从46%降为40%。1988年又降为34%;于1981年通过了经济复兴税法,将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下调为25%。再如法国,1983年制定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规定凡研究和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可免交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25%的企业所得税,最高限额为300万法郎,1988年提至800万法郎。1991年又规定,从1991年起减税的基点由原来的与上年研发之比改为前两年研发的平均值。税收优惠的质量在于设计出具有竞争力的制度体系,在于使资源在本国的产业之间、地区之间达到合理配置,这要求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还要具有针对性,即按照本国不同经济发展阶段调整税收优惠的标准结构,也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流变”的衡量标准。以我国为例,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的巩固和加强,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力量,成为我国由“制造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型的生力军。税收优惠应当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生产等环节制定,以最大程度帮助其渡过种子期、孵化期、成长期,并针对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公司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间接帮助中小企业企业扩大融资渠道。像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一直对风险投资的大力支持,极大鼓励了美国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目前其已成为生物、通讯、电子、计算机、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推动因素之一。本文认为我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制度具体可以在如下几方面做出改进,在全国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产业,率先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技术设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规定对高科技人才的薪金收入,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时,除了享受一般性的1600元费用扣除外,还可享有一定数额教育支出扣除,以利于高科技人才提高自身素质;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创新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高科技人才以自己的技术创新发明作为对中小企业的入股资本,因此而获得的股息收入免征3-5年的个人所得税;尝试制定专门的风险投资公司的所得税率;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与高科技企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参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该项资本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企业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支出,应视为企业的科技开发投入,这部分支出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享受一定的减免税待遇,以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条件,促进信用担保补偿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