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是权利“赖以生存和实现的最深厚的根源”,生态利益则是承载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物质载体,两种利益的对立统一关系决定着人们法定权利享有的实际状态。环境权利是人类确保自身生存发展所需外部生态环境得以良好维续的新型法律权利,人类不再仅仅局限于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而是在确保生态价值的基础上综合发挥其经济价值、精神价值等多重价值属性。“世界人民共同关注着未来,共同将目光投向可持续发展的21世纪,法律要想走入现代化,必须有所突破、有所超越、有所创新。这种突破、超越和创新不应仅仅局限于某些法律规范的微观层面上,更重要的是应当在法的思想和理念上适应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生活现代化的新境界。”[20]
环境权利还必须借助于现有技术条件下科学明确的环境标准来设定和操作。在大自然中,“人们忙碌于自己的事业,平静而安全地打理着自己的事务,尽管他们为了得到指导或明智而依从的原则、规则或标准没有判决的认可,甚至常常没有法规的认可。只有在存在着明确的法院裁决或准确无误的确定性时,我们才达到了法的层面”[21]。环境权利的享有必须有确定的标准才能实现,否则根本无从确定人们环境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具体内容,因为存在于人类之外的生态环境无处不在。环境标准的确立有赖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融合发展,它是环境权利概念、性质、内涵与功能得以划定的客观依据。故环境标准主要依托于特定时期人类自然科学发展的现实状况,其中包括生态学、环境科学、物理学、生物学、化学、地理学、数学、计算机科学等科学技术所达到的具体程度。环境标准被法律规范认可之后,就由无强制性的纯技术规范上升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从而成为环境权利享有的客观性指标。
【作者简介】
秘明杰,男,河北衡水人,法学硕士,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注释】 《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428页。
Alasdair MacIntyre, After Virtye :A Stdy in Moral Theory, London :Duckworth,1981,p.67ff.转引自【英】米而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
【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刘培峰、刘骁军译:《法律的生长》,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15页。
详见范进学:《权利概念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舒国滢:《权利的法哲学》,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
北岳:《关于义务与权利的随想》,载《法学》1994年第8期。
夏勇著:《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48页。
参见舒国滢:《权利的法哲学》,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
参见睢鸿明著:《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3、4页。
张梦阳、张淼:《权利理论的证成与批判》,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309页。
公丕祥著:《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7页。
公丕祥著:《权利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13、15页。
睢鸿明著:《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序),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1页。
【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刘培峰、刘骁军译:《法律的生长》,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第23、24页。
吕忠梅主持:《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126页。
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3页。
“新华时政十七大报告系列解读·之四——生态文明”,来源于新华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11/06/content_7015615.htm>
曹明德:《生态法的理论基础》,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何志鹏:《法的和谐价值:可持续发展时期的新要求》,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第2卷。
【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刘培峰、刘骁军译:《法律的生长》,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第18页。
本文系山东科技大学科学研究“春蕾计划”资助经费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8AZZ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