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演进史上,一项权利无论是被法律认可还是被法律否认,同样都需要一个艰难的发展历程。“确定一个过程演变为另一个过程的临界点,毫无疑问是一项困难的工作。纯粹的假设会在何时转变为原则或规则?原则或规则会在何时被人揭去权威的面纱,变成支离破碎或被废黜的假设?”[15]在法律上,一项新型权利的生成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性因素或称之为生长土壤,生态文明时代的到来正好为环境权利法定化提供了基础性因素。与此同时,法律制度必须与人类文明同步发展和完善,才能最终实现维护秩序稳定的目标。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日益进化的,法律权利正是在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不断添加到其范畴之内的。“立法者在将应然的道德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主要受到三个因素的限制:即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16]只有当这些限制性的条件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权利才能实现从道德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
环境权利法定化需要以一定的人类生态文明形式为基础,与现有法律权利谱系相比,其实质新颖性是首要条件。所谓环境权利的实质新颖性是指,环境权利的设置是保障人类生存、发展、延续等实际权益的必然之需,是人类生态文明发展、生态秩序稳定的必然要求,现有法律规范中的人身权、财产权已经不能有效维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实际权益。“人不是为法律而创的,而法律却是由人并为了人才创造的。”[17]作为法律权利的一种,环境权利当然也只能是为人而设立的,人才是法律权利追求的最终目的。环境权利的设立必须符合特定时期人类社会道德发展状况,它是人类社会环境伦理道德发展到生态文明时代的必然产物,是彰显人类生存发展权益的客观需要。
人类的社会意识、道德观念、法律理念的更新是环境权利法定化的根本土壤。“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中国的当务之急,它的建设及优化发展,必须跨越三重境界:第一重境界,是努力实现公民环境权利平等。第二重境界,是人与自然和平共处、平等相待的境界。第三重境界,是适度消费、环境共生的城市文明境界。”[18]环境权利是法律发展到生态文明时代必须包容的概念,是法律进化的增长点。“正如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所指出的那样,人类的法律必须重新制定,以使人类活动与不变的、唯一的自然法保持协调一致。这种新型的法律与传统的法律相比,绝非文字上的、表述上的不同,而是存在着内容上的、立法目的和理念上的差异,其价值取向、内在旨趣及其理论基础和基本理念亦存在着重大的差异。”[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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