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法律逻辑和法律经验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现实权利是既有权利的终点,又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才对主体有实际的价值,才是真实完整的;对于国家来说,才算实现了它的意志和它期待的法律价值。
上述四种权利形态之间的传承演进说明了法律权利从无到有,直至最终实现的全过程。这一过程也是新生法律权利必须经历的程序,可简化为:利益——需求——应有权利或习惯权利——法定权利——现实权利。其间经过了两次质的飞跃,其一是由利益到应然性权利或习惯权利,其二是由应然性权利或习惯权利再到法定权利。在权利的第一次飞跃后的,权利仍然处于未被法律规制的自然状态,此时的权利即前法律权利的性质属于道德性权利或习惯性权利,其约束性与强制性严格区别于法律权利。在权利的第二次飞跃后,权利已经是受法律规范确认和保障的,故作为法律权利的约束性和强制性有国家权力作为强大后盾。
上述法律权利发展的规律性,是每一项新型权利得以确认和发展所必须遵守的,被国内外法律普遍认可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正是依据上述规律形成的。无论如何,对权利的认识必须与特定时期的特定社会环境相结合,“一切权利现象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社会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把握其底蕴”[14]。时下人类社会正朝着生态文明的方向发展,环境权利的法律化与真正享有必须立足于生态文明的现实发展。所谓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作为新型权利之一种,法律对环境权利的最终确认有赖于人们对生态文明的深入理解。
三、环境权利的法律特性分析——以生态文明为视角
环境权利的观念自被提出之日起就存在诸多争议,虽然作为一项道德权利已经被大多数人认可,但是在法学界就环境权利应否提升为法律权利这一问题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在追寻环境权利法定化的过程中,许多学者都勇于直面其理论困境并苦苦寻找可能的出路。虽然目前环境权利仍然被置于法律规范之外,但笔者认为,随着地球环境日益恶化、生态文明逐渐发展、法学理论与实务及相关科技的快速发展,环境权利法定化是历史的必然。当然在环境权利最终被法律规范认可之前,我们还需要走一段很长很长的路。毕竟新事物的发展直至被人们认可不是一帆风顺的事情,这是发展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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