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时代环境权利法定化的理论依据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environmental right i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秘明杰
【摘要】综观国内外学者的论述,法律权利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概念之一。历史时期、社会环境以及人类意识的不同,导致了法律权利的不同存在状态,但其内涵和外延始终以利益为根本,对利益关注程度的不同决定了法律权利之间的差异。法律权利的实质、本源及衍生发展的必备要素等问题,成为环境权利法定化的重要依据。生态文明时代,生态环境利益被视为人类社会永久、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环境权利的真正享有成为人文意识、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关注的焦点。作为法律调整的手段和方式,环境权利有其独特的运作机制,是人类生态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权利;法定化;理论依据
【全文】
一、权利的法学(或法律)界定
权利这一术语是多种学科探讨的对象,在现代西方,它是由政治学家、历史学家、法学家、哲学家所组成的不同学术群体共同关注的焦点。政治学家们从社会政治的角度研究权利,历史学家着重探讨权利概念的历史涵义,法学家着重从人与人之间法定关系的角度解释权利,哲学家们则关注权利的性质、权利与义务的联系、权利的功能等问题。生态文明中所言的权利,则强调通过人与自然、人与生态之间的关系的来阐释权利。
“作为权利,它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是实在法授予的,也不能被实在法所剥夺或取消。”[1] 权利的本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当时并不存在权利概念,而仅仅是对正当或正义等相关问题的思考和反映,且人们权利观念并不明显。权利概念最终创制于古罗马时期,当时把凡是用法律来支持的正当或正义的事情,统称之为权利问题。就权利概念而言,“直至中世纪结束前夕,任何古代或中世纪的语言里都不曾有过可以准确地译成我们所谓‘权利’的词句。大约在1400年前,这一概念在希伯来语、希腊语、拉丁语、阿拉伯古典或中古语里缺乏任何表达方法,更不用说在古英语里或晚至19世纪中叶的日语里了。”[2] 由此看来,探索权利的来源只能通过历史的、理性的分析来把握。
虽然权利概念在古罗马时期已经形成,但至今都没有形成具有共识性的概念。许多学者在给权利做出确定性定位之后,往往受到其他学者的指责或者又重新落入自己所批判的权利定义之中。这是因为对权利问题的追问属于法哲学的范畴,而法哲学的发展之初就不存在某种确定性的因素,只不过是人们追寻某一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一定形态的观念。其实,“我们不必用一成不变或死板的界线划定它的内容,指出一些肯定属于其中的东西就足够了。这样我们就可以躲过一般哲学与法哲学都要遇到的下定义的困难。”[3] 因此,为了弄清权利到底是什么,需要对其内在本质进行考察、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