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理人的认识和行为归责于法人
美国法院确立了若干原则和规则,将某些特定情形下代理人的认识与行为归责于法人。这些原则和规则包括:
其一,集体认识原则。依据集体认识原则,在没有一个代理人单独地具有完整犯意的条件下,依据数个代理人的认识之和,如果能确定其对犯罪事实具有认识,法院就可以认定法人有犯意。[12]隐藏在集体认识原则背后的法理是为了防止法人逃避刑事责任。因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法人有可能以法人的义务已经被部门化或者分割化为由,借口不了解代理人的行为而进行申辩。此时,法院就依据集体认识原则来判断。不过,集体认识原则的适用也有例外,这就是,欺诈等特别的主观意图不能适用集体认识原则来认定。[13]在要求有特别的主观意图的犯罪中,至少需要有一个代理人完整地具有该主观要素,才能归责于法人。
其二,故意漠视原则。依据传统刑法中的故意漠视原则,如果被告人已经意识到或者怀疑存在犯罪,有可能却没有作进一步的核实,那么,被告人就是出于明知。[14]故意漠视原则适用于对法人归责的情形是,法人怀疑代理人实施犯罪行为,但为了逃避责任而有意不去设法减轻犯罪的损害或者对犯罪作进一步的调查。这种情形表明法人对代理人的犯罪是明知的。United States. v Bank of New England,N.A.案就是运用有意漠视原则归责的案例。顾客麦克唐纳在被告人新英格兰银行的一家分行提取了数额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但是,该银行的代理人没有按照联邦法律的要求在15日内填写《现金业务报告》予以登记,事后该银行也没有对这一事件展开调查。被告人新英格兰银行因为违反《现金业务报告法》而遭到了起诉。第一巡回法庭支持了有罪判决,认为该银行故意无视法律所规定的登记要求,忽视报告义务,应当为之承担刑事责任。[15]
其三,犯罪共谋原则。对于代理人之间的犯罪共谋或者代理人与非代理人之间的犯罪共谋,法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传统刑法中,犯罪共谋是两个或更多人之间为了实施犯罪,或者非法行为,或者用犯罪手段来完成一个本身不是犯罪的行为而进行的协议。[16]在United States.v.Hughes Aircraft案中,被告人休斯飞机公司的代理人纳若负责管理公司所生产的微电子元件的测试工作,以确保每个微电子元件的精确性。然而,纳若对微电子元件不作测试,却为之附上已经通过全部测试项目的标识。当他的助理要求纳若的上级领导注意这一问题时,得到的回答却是纳若的决定由他自己负责,不必过问。被告人休斯飞机公司和纳若因为共谋欺骗和虚假陈述而遭到起诉。被告人休斯飞机公司辩解说,犯罪共谋要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或者商业机构之间达成协议,法人与其代理人之间没有犯罪共谋,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共谋的刑事责任。第九巡回法庭没有接受由被告人休斯飞机公司所提出的所谓法人内部不存在犯罪共谋的辩解。依据联邦法律关于只要一个代理人致力于欺骗政府并引起了监管人员的注意或者为监管人员所忽视就成立法人犯罪共谋的规定,该巡回法庭判决被告人休斯飞机公司的犯罪共谋成立。[17]
其四,合并或分立的原则。尽管为以前的法人承担刑事责任在观念上有些牵强,但是事实上许多法人都为被兼并的法人所实施的不法行为或者犯罪共谋而受到起诉。与此相近的是,即使法人分立在先而起诉在后,法人也不能因为分立而逃避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