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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依据

  

  二、证明对象受到证明的难易程度


  

  证明对象被证明的难易程度是分配证明责任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些证明责任分配学说的立论也是以此为依据的。在古罗马法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中“根据事物的性质,否定无须证明”以及“肯定者应证明,否定者不应证明”,都体现了从证明对象的性质考虑,根据证明的难易程度确定谁来承担证明责任。待证事实分类说(要证事实分类说)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的立足点也是根据要证事实本身的内容和性质,根据要证事实证明的难易程度进行确定,它将要证事实按证明的难易程度加以分类,不同分支学说分为积极性事实和消极性事实、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肯定性事实和否定性事实,由主张容易证明的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三、对象与主体的关系


  

  证明对象与证明主体的关系,主要是涉及到证据由谁所持有或证据的距离离谁较近,谁证明该事实更加方便、容易。在英美法系的利益衡量说中,明确将证据的持有或证据的距离、方便等因素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因素,在大陆法系的一些学说中,对这些因素也是作了充分考虑的。如在危险领域说中,由于加害方处于能够依据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方法对实际生活领域进行实际控制,因此,当损害原因处于债务人或加害方控制的危险领域时,由于证据距控制危险领域的人更近,由加害方承担证明责任就显得更加公平。在确定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时候,证明对象与证明主体的关系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按照一般原则,刑事证明责任主要应当由控方承担,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按照经验规则和盖然性,有些事实可能为被告人所独知,或者证明某些事实的证据为被告人所独占,距离被告人更近,对这部分事实,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够体现高效、公平的理念,因此,将该部分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人承担。


  

  四、盖然性


  

  盖然性是确定证明责任分配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在证明责任分配的众多学说中,除了概然性说主张主要以概然性考量为基础,以事物的概然性为标准分配证明责任外,其它证明责任分配学说如规范说、基础事实说、特别要件说、因果关系说、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等理论中都包含有对盖然性因素的考虑。利益衡量说中将盖然性和经验规则作为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推定说主要是根据经验规则和事实之间的盖然性常态联系考虑,根据概然性为基础所确立的一种学说。在涉及到具体立法规定或者司法实践中关于推定反面的规定或者运用时,都是以充分考虑盖然性为基础的。如我国有关交通法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这一规定中,实际上是涉及到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因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实际上就是一种真伪不明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谁应当承担这种真伪不明状态下的证明结果责任,立法者根据推定原理,将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确定给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的当事人一方。做出这样的推定,其考虑的主要因素也就是盖然性,根据日常经验和概率统计,一般说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才有可能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因此盖然性是分配证明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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