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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软法的权力控制

  

  4.弱约束力等待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软法最大的特征在于其约束力弱,而其最终法律效力的实现靠的不是国家暴力作为制裁手段。公软法另一个特征就是国家主导,而采取软法的领域往往是强制制裁不适用,此时存在政府逃避责任、权大责小、权责不明确、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等缺陷,缺乏责任追究机制。


  

  因此,需要确立软法的责任追究机制。软法的外在制度安排是保证软法有效运行的可靠基石,可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针对公法范畴的软法加以法律上的监督,纳入法治轨道,其权力设置上的缺陷将得到实质意义上的救济。


  

  四、结论:建设一个软法治理的法治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内在要求就是各社会主体权力与权利的保障与制约平衡。硬法在公法领域对权力的保障与控制无需赘言,但现实生活告诉我们,仅仅只注重硬法已经满足不了时代发展要求,公共治理时代是一个以软法为主要治理手段的时代。软法治理时代的清晰化要求我们从一开始就把公法范畴的软法权力规范化提到重要位置。简而言之,软法治理存在的领域,基本是矛盾集中的领域,如政党政策,直接关乎公民切身利益的变化,所以,软法权力的控制法治化就显得尤其显要。只有软法的权力控制也规范化了,和谐社会的软法治理才成为可能。


  

  作者简介:李子云(1983- ),男,江西信丰人,中共江苏省委党校200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


  

  文章来源:李子云:《通过软法的权力控制》,载《唯实》,2008年第9期。


  

  摘 要:公法领域存在大量软法,软法治理需要遵循权力制衡的基本原理,硬法综合软法的特性进行互补才能在公共治理过程中让权力得到合理控制。公软法形式与内容需要规范化,权力控制树立法治理念,强调软法法律责任追究,如此才能生成一个健康的软法治理的和谐社会。


  

  关键词:公法;软法;权力控制


  

  权力是一种力量、资格及能力,正当地使用这种力量可以或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权力是一柄双刃剑,所以需要控制。长期以来,“通过硬法的权力控制”成为法治领域权力控制的唯一途径。然而,政治社会大量存在的贪腐现象也拷问着孤独的硬法斗士。正是在这一基础上,“通过软法的权力控制”才能成为一个正当性命题,因为软法特别是公法范畴的软法(简称公软法)能在硬法触角涉及不到的领域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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