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通过软法的权力控制

  

  1.失范软法形式的矫正


  

  软法控制权力的形式不规范。在软法的生成与实施过程当中,每一个环节都为权力是否得到合理正当的安排提供了失范的可能性。如创制主体权限越位、缺位;创制动机假公济私,扩大本部门权力;创制过程不透明,存在一言堂,暗箱操作;无外在监督机制,权力失去必要监督;发布机制不规范,权力未得到正确使用。形式的失范需要制度的架构。


  

  在具体制度安排上,软法的形式需要规范化,如创制程序、实施程序上的制度安排,程序本身也要通过硬法来加以规定,制定相关法律,授以权限。不成文软法需要成文化、明确化。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如名称等需要得到有权机关的确认。这些都牵涉到软法立法技术,需要进行研讨和规范化。


  

  2.权力控制途径的缺陷与修补


  

  软法控制权力的途径需要强化。公民政治素养、市场经济发育程度、政治体制改革等因素决定了公共治理背景下权力能否得到合理控制。我国依然是个农业大国,市民社会尚在发育,允许公民参与治理渠道虽然需要增加,但公民自身素养的提高是必要的。社会主体控制权力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与国家机构之间权力设置不平衡不能相互制约都放纵了权力的恣意。


  

  软法权力要得到控制,就要在软法的创制、实施全过程采取协商民主模式,扩大民主参与,保证软法的合意性、科学性、客观性。同时,加快政治体制改革进程,达致实质上的权力之间的制衡。


  

  3.权力控制目的的理性化


  

  软法权力控制的理性不足。软法本身的存在主要依赖于工具理性,其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先天性不足似乎与通过软法达到权力控制的目的存在着根本性冲突。软法在现实中往往作为权宜之计,工具理性掩盖了目的的正当性,由此产生了软法的模糊性、不稳定性、不可预测性、非连续性等缺陷。这也为权力的自由裁量、滥用埋下了隐患。


  

  目的理性体现在实质理性。软法内容是对权力分配、权力解释的具体安排,由于一般软法形成条件不成熟,内容上缺乏科学性、确定性在所难免。如内容上缺乏实事求是,没有经过调查,主观成分较多。这些需要通过目的理性加以转变。


  

  在理念上要确定软法的法治理性。法治理性必须强调软法的目的,保障人权,实现正义、效率、秩序、自由基本价值,坚持法治原则,注重法治精神。公法范畴的软法还要在观念上取得与硬法同等的重视地位,不能再把软法排除在法律范围之外。其次在控制途径上强调权力制衡,这既要保障权力的合理合法使用,也要控制权力的恣意妄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