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是判决产生正当化的效果,增强人民对裁判信赖度的要求。“对行使权利而产生的结果,人们作为正当的东西加以接受时,这种权利的行使及其结果就可以称之为具有正当性或正统性。”[9]现代民事诉讼的正当性不仅仅局限在法官依据法律进行裁判上面,而且表现在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保障上面,程序保障的实质就是听审请求权的保障。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得到了保障,他们将有充分的机会提出证据,陈述主张,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而法院又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裁判,这就使得当事人在程序运行过程中及判决的形成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尊重,既防止发生来自对方当事人的突袭,也防止来自法院的突袭。这样的民事诉讼程序可以直接吸收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满情绪,并且使得当事人自觉自愿地接受并服从判决结果。即使是蒙受不利结果的当事人也将会容易地接受判决,服从判决,尽管他们不赞成判决。这也就必然大大增强判决的正当性,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的信赖度;不仅如此,社会公众也会认同这样的判决,信赖这样的判决。
最后,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是为判决既判力提供根据的要求。判决一旦确定,就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就已经确定的诉讼标的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就已经确定的诉讼标的为相异的裁判。确定判决为什么能够发生这样的效力呢?这一效力发生的根据何在呢?在理论上有多种学说,“制度效力说”认为,既判力是实现“解决纠纷”之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不可或缺的制度性效力,如果没有既判力,那么,确定判决的判断就会被随时推翻,败诉的当事人也可以对纠纷反复进行争议,如此一来,纠纷永远不会得到解决。“程序保障和自我责任说”认为,一旦当事人在前诉中获得了程序保障,那么,在该当事人方面就产生在前诉中应当提出主张及证据的自我责任,而这种提出责任就是既判力的根据。“制度性效力和程序保障二元说”认为,既判力的根据除了这种制度性效力以外,还在于基于程序保障而产生的自我责任。[10]我们赞成第三种学说,该说中的程序保障就是听审请求权保障,判决的既判力的重要根据就在于当事人获得了听审请求权保障,在诉讼过程中,赋予了当事人双方充分的攻击和防御机会,法院又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和主张的基础上进行裁判的,对于这样的判决,当事人当然要受其拘束,对已决事项不得再行争执。如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这样的判决的既判力就失去了存在根基,当事人可以就该判决请求法院予以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所规定的申请再审情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实际上是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