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审请求权,也称听审权(therighttobeheard)、公平听审权(therighttoafairhearing)。它是指法院在对一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判定的时候,他有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材料及法律问题向法院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并以此影响法院的审判程序及其结果的权利。听审请求权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实体权利义务受到判决影响的人的一项重要的程序基本权利。不仅原告、被告享有听审请求权,而且,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都享有听审请求权,本文着重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角度进行论述。
从权利性质来看,听审请求权不是普通的诉讼权利,而是属于宪法权利的范畴,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利。许多国家或地区通过宪法确认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例如,在美国,听审请求权是由《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的正当程序条款所确定的,178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一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186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4条又规定,“各州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正当程序包括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质性正当程序,合理的通知及听审请求权保障正是程序性正当程序的核心要素,根据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要求,当事人就其案件有在审判者面前呈示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并反驳对方意见的机会,即有听审的机会(anopportunitytobeheard)。实际上,程序性正当程序的基本功能就在于给予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以合理方式听审的机会,进而增进纠纷解决的公正和精确。程序性正当程序授予了当事人听审请求权(arighttobeheard)。[1]在德国,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第103条规定了听审请求权,该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在法庭上有请求法院依法听审的权利。”因此,法定听审请求权保障作为程序法上的基本原则,具有宪法上的地位,法院有义务使得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中以充分的和恰如其分的方式陈述他们所持有的看法。[2]在德国,听审请求权被认为是司法程序领域法治国家概念的结果,[3]是典型的程序基本权利,是法院程序的大宪章。[4]在日本,听审请求权产生于1947年的《日本宪法》第13条第1项尊重个人之规定、第32条接受裁判权之规定以及第82条裁判应基于公开辩论之规定等宪法条文内容。《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任何国民的人格均被尊重。关于国民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必须予以最大的尊重。”第32条规定:“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不得剥夺。”第82条第1款规定:“法院的审理及判决应当在公开的法庭进行。”这些条文特别是第32条在日本被解释为包含了听审请求权。在我国台湾地区,“宪法”第16条所确认的诉讼权中包含着听审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