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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笔记与版权法研究

  
  丘良孙盗取他人文章以为己出,瞒天过海,是现代法上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是欧阳修为何“但大笑而已”,而不揭穿他呢?这估计还和当时没有著作权制度有关。这种现象早在唐朝就有了——

  
  刘希夷诗曰:“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其舅即宋之问也,苦爱此两句,知其未示人,恳乞此两句,许而不与。之问怒,以土囊压杀之。刘禹锡曰:“宋生不得死,天报之矣!”[43]

  
  这个案例就更加离奇了,为了侵占他人的作品(其实是侵犯他人署名权),竟然将作者杀死,由民事案件而过渡到刑事犯罪。

  
  《宋朝事实类苑》载:

  
  王逵以祠部员外郎知福州,尚气自衿。福唐有当垆老媪,常酿美酒,士人多饮其家,有举子谓曰:“吾能与媪致十数千,媪信乎?” 媪曰:“倘能之,敢不奉教。”因俾媪市布为一酒帘,题其上曰:“下临广陌三条阔,斜倚危楼百尺高。”又曰:“太守若出,呵道者必令媪卸酒,但佯若不闻。俟太守行马至帘下,即出卸之,如见责稽缓,即推以事故,谢罪而已。必问酒帘上诗句何人题写,但云:‘某尝闻饮酒者好诵此二句,言是酒望子诗。’”媪遂托善书者题于酒旗上,自此酒售数倍。王果大喜,呼媪至府,与钱五千,酒一斛,曰:“赐汝作酒本。”诗乃王咏酒旗诗也,平生最为得意者。[44]

  
  王逵作为职业作家,别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于酒店经营,他非但不生气,反赠之千金。此例反映出文人好名唯名的极端心态。

  
  《邵氏闻见录》载:

  
  李文定公迪为学子时,从种放明逸先生学。将试京师,从明逸求当途公卿荐书,明逸曰:“有知滑州柳开仲途者,奇才善士,当以书通君之姓名。”文定携书见仲途,以文卷为贽,与谒俱入。久之,仲途出,曰:“读君之文,须沐浴乃敢见。”因留之门下。一日,仲途自出题,令文定与其诸子及门下客同赋。赋成,惊曰:“君必魁天下,为宰相。”令门下客与诸子拜之曰:“异日无相忘也。”文定以状元及第,十年致位宰相。[45]

  
  李迪以其美妙文章,打动了当朝权贵,接著便状元及第,位极人臣。此例更是在学子文人面前勾勒出一幅学而优则仕的美妙图景。

  
  这两则以文传名,以文干权贵,进而入仕为宦进用腾达的事例,说明了古人创作目的在乎博得文名,而不是计较于稿费或者润笔等财产上的利益。这对于理解署名在整个著作权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反思当代版权法之立法宗旨都有著深刻的意义。

  
  然而,事物的存在也有例外的。《容斋三笔》“碑志不书名”条载:

  
  碑志之作,本孝子慈孙欲以称扬其父祖之功德,播之当时,而垂之后世,当直存其名字,无所避隐。然东汉诸铭,载其先代,多只书官。如《淳于长夏承碑》云,“东莱府君之孙,太尉掾之中子,右中郎将之弟”,《李翊碑》云,“牂牁太守曾孙,谒者孙,从事君元子”之类是也。自唐及本朝,名人文集所志,往往只称君讳某字某,至于记序之文,亦然,王荆公为多,殆与求文扬名之旨为不相契。[46]

  
  为他人撰写碑志的作者基本上都不署名。个中原因尚待进一步考证。

  
  (三)对古代润笔的研究

  
  《容斋续笔》说:“作文受谢,自晋、宋以来有之,至唐始盛。”[47]那么,到了宋代,“作文受谢”,博得润笔,更是司空见惯的事。

  
  欧阳修《归田录》载:

  
  蔡君谟既为余书《集古录目序》刻石,其字尤精劲,为世所珍,余以鼠须栗尾笔、铜绿笔格、大小龙茶、惠山泉等物为润笔,君谟大笑,以为太清而不俗。后月余,有人遗余以清泉香饼一箧者,君谟闻之叹曰:“香饼来迟,使我润笔独无此一种佳物。”[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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