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是否应当进行登记
根据新颁布的《
物权法》第
九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它在字面意义上似乎是体现了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体现国家的权威性,不需要登记就可以发生效力,并且似乎是肯定了国家所有权的绝对性与优越性。然而,现代社会是经济社会,又是法制社会。经济活动离不开契约,离不开证据。证据从哪里来?从财产的公证、契约、登记、证书等纸上而不是从嘴上得来。俗话说“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就是这个道理。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用进行登记就可以发生效力,但是行使国家权利的国家机关虽然从职权上说他可以统管全国事务,然而他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可能干涉到每一个角落。因此不用登记的土地是否会造成在不知不觉中被刮分的现象,答案是肯定的。这也可以推导出为什么有的人拼命要将国有企业买下来。因为,国有企业很多财产是没有登记的,尤其是许多土地是没有登记的。在这种情形下,随便倒卖一块地皮就暴发了,有的人转瞬之间就因此成为亿万富翁。
如果说“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可以成立,那么,别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登记也可以发生效力,不是说国家、集体、个人或其他权利人的财产平等对待、平等保护吗?如果国家的不登记就可以确认所有权,其他权利人不登记就不确认其所有权合理吗?
(三)到底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的含糊之处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上述条款中,从所有制来说,土地所有权包括了国家与集体二元化;从地区分布来说,构成了城市与市郊、农村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从这条法律本身表达的意思来看,农村和城郊土地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这样的话就导致在全国各个城市之中,城市与城市郊区、农村的界限不是很明显,土地权属不容易确定。这就是到底是国家所以还是集体所有的含糊之处。
【作者简介】
林志美
【注释】.《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林爱文、胡将军等编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金瑞林.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自然资源法学》.吴兴南、孙月红著.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资源与环境知识读本》.周永康主编.地质出版社.2000年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黄锡生、李希昆主编.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环境法基础》.陈汉光、朴光洙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