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湿地资源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有多部法律涉及到湿地资源的保护问题,但这些法律存在着概念不统一、具体规定不协调、湿地保护区土地权属未理顺等问题。我们必须加紧完善有关保护湿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章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和监督,尽快使我国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湿地保护法,确定湿地土地所有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等,将城市湿地纳入法律保护之中。同时,要将“公众参与”入法,推动公众参与湿地保护,进而形成全社会重视并积极参与湿地保护的良好氛围。目前考虑到目前我国湿地保护管理现状,对于湿地保护立法建议采用地方先行、行政法规先行的方式推进。应鼓励地方结合当地湿地保护特殊需要,尽快制定出台符合实际的湿地保护地方法规。
  
  (三)确定林业主管部门专门管理的地位。
  
  因为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并没有专门的湿地主管部门,但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国的《拉姆萨尔湿地公约》履约负责机构,并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全国湿地管理工作。为了与中央保持一致,维护中央与地方行政系统内部的协调统一,地方的林业主管部门也该在湿地保护与管理中居于主管地位,作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当然,它发挥作用的途释可以根据保护区的现实情况来具体安排。因而除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明文规定需要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之外,其余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应该部由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其他部门配合。
  
  四、结语
  
  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必须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通过法律的完善来加强湿地的保护刻不容缓,相信随着各地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和政府的加大投入力度,湿地资源会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
【作者简介】
刘静,女,山东济宁人,硕士研究生;李津津,女,湖北荆州人,硕士研究生;张树兴,男,云南宜良人,副教授。
【注释】刘小春等:《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现状和完善研究》,载于《科技广场》,2006年12月
杨韵白等:《刍议我国湿地资源的法律保护问题》,载于《时代教育》,2007年7月
洪霞芳,徐素芳,刘国华,肖相元:《江西林业科技》,载于《美国湿地保护的法律体系借鉴》,2007年第6期
桑景拴:《浅议我国湿地管护立法》,载于《湿地资源与管理》2006第3期
任青萍:《湿地的生态安全功能及法律保护》,载于《法学论坛》,2007年9月
陈亚松:《湿地资源法律保护的构想》,载于《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黄锡生,黄亚珍:《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思考》,载于《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5年第l5卷第6期
王巍娜:《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思考》,载于《水土保持研究》2OO5年6月
刘振东,杨庆仙:《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亟需法律规范》,载于《河北法学》2005年8月
刘红玉:《中国湿地资源特征、现状与生态安全》,载于《资源科学》,2005年5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