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大
由于我国实行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法律监督尤为重要。“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态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可见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
我国法律监督大体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等几类。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近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如何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和加强低碳经济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行政机关的监督以环境监理为核心;各政党的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主要以舆论监督的形式出现,但我国舆论监督制度程度很低,因而总体上作用很有限;司法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职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再现为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首先取决于公众意识,其次取决于制度的保证,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人民群众的监督基本上只具雏形,缺少操作性规范,力度亦很有限。
(三)公民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
低碳发展不但是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关注的事情,还需要各利益相关方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参与。由于气候变化涉及面广、影响大,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首先需要各政府部门的参与,同时需要不同领域、不同学科专家的共同参与,加强研究,集思广益,发挥集体的智慧。[4]
鉴于广大公众对气候变化的知识还知之不多、知之不深,应首先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政策激励,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提高大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认知和低碳意识,逐步达成关注低碳消费行为和模式的共识,进而采取联合行动,共同抵御气候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
三、简短小结
低碳经济的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并且在当前经济危机的特殊背景下,操作性及适用性更难掌握,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加以分析。发展低碳经济,推进能源经济革命的两个根本转变,使高碳经济与能源结构向低碳无碳经济与能源结构转型,就体现着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低碳经济建设既是“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其发展水平又是判断“两型社会”建设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二者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伟大进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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