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注重对特定争议相关利益价值取向的分析之外,自由结构主义者还认为,一国管辖权的行使可能会影响到其他社区利益和价值观的形成,网络案件司法管辖权的行使,更有可能将法院地自己的利益价值观凌驾在自治群体之上,并制约其他国家司法管辖权的行使,因之法院在裁判特定争议中的利益,必然成其为除当事人相关利益之外的又一个正当分析要素。由此,法院在行使管辖权的时候,必然会提出相比于其他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重要性而言,内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有何重要性;在何种程度范围内法院可以其单一的内国价值取向来影响域内域外的价值观念;如果可能,网络自治机构在通常争议解决机制之外自由裁判是非有何重要性等诸如此类问题。{20}1701—03
上述自由结构主义管辖理论看上去因其关注行使管辖权过程中的利益平衡这一核心问题,而着眼于不同利益群体价值导向的动态分析,的确颇有诱人这处,但细加分析起来,这仍是管辖权行使中对公平理念的一种着力的刻化,且此种努力并不能给世人刻化出一个确定的标准,而事实上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一样,仅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导意义,{23}39—40{24}491—518而且在主权国家不断强化网络干预的今天,还很难真正上升为可以完全代替以属地主权观念为基础的管辖规则。不过,该理论的确为当今网络管辖规则的确立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其指导性的意义也许是贯穿始终的。
四、有关确立网络案件管辖规则的反思
将所涉跨国争议案件场所化以与特定法域联结起来并据以确定管辖权,是传统各国以属地主权观念为基础确立管辖权的基本方法。网络空间场所化的困难无疑给各国司法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严峻挑战。在网络空间,时间、距离、场所和国界都不比以前重要,网络行为参与者可以实时在线,可以在不经意间超越地理国界的限制而登录他国网站或虚拟地出现在他国境内,甚至其在方寸之间所为行为的后果可能是世界性的。
网络空间场所化的困难不仅使人们对各国能否将确立在地域主权观念之上的传统管辖规则,继续适用于网络案件提出置疑,而且也引起了人们对充分顾及属民利益的自由代表主义主权观,和适当让渡一定范围主权权力的后现代主义主权观等多元主权观的重视。的确,因受自由代表主义主权观和后现代主权观的影响,而主张在网络案件管辖权的行使中,充分顾及网络属民权益和网络自身特性的自由结构主义管辖权,在促进网络交易发展与自律方面颇有其诱人之处。然而如果过于倚重此种管辖理念,一方面容易低估传统管辖规则的可适应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准确反应各国在网络案件管辖领域的现实实践。事实上,世界各国并没有因为互联网的广泛使用而否定其自身主权权力,确立在属地主权观念之上的传统管辖规则,在网络案件中亦显示了相当的可适应性,受案法院也并未抛弃传统确立管辖权的分析方法,而继续就网络案件进行着场所化分析的努力。
对网络案件行使管辖权时,如何就争议所涉之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结合网络自身特性,在顾及国际礼让和管辖权行使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及法律适用的有效性等多元价值需求的基础上,综合平衡而实现公平裁判,无疑是我们分析解决问题的立足点。于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欧盟等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的国内判案实践已作了些有益的尝试,诸如滑动标准、效果规则、针对性标准等反应网络案件自身特性的后属地管辖规则(post—territorial jurisdictional approach)亦应运而生。凡此种种对确立网络管辖规则所作的努力,都有待我们站在国际视角上,结合网络法律关系自身特性和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进一步予以探究。
【作者简介】
孙尚鸿(1972—),甘肃静宁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Clyde Wayne Crews Jr.and Adam Thierer(eds),Who Rules the Internet?Internet Governance and Jurisdiction,(Introduction:Who Rules the Interact?),Cato Institute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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