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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建构

  

  处于谱系某一极端的行政行为种类包括对自然垄断或商品供应垄断的管制,在这些领域内,基本目标当然应该是配置效率。市场因素或它们的模拟因素可以相对容易地作为行政决定的根据,就像在进行邮递资费之交互补贴以保证对中西部偏僻地区的邮政服务的场合,就可以精确地核算出净经济成本,并促使对某些政策(如强迫热门线路补贴偏僻线路)的正当理由进行严密细致的斟酌。因此,在这些领域,公众参与对做出一项科学决策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真正发挥作用的应该是行政机关的专业知识,即便存在参与,也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公众应当关注的应是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决策机关有无受到压力集团的不当影响,专家来源是否多元中立,当满足以上基本要求时,一般可以信赖这一决策。


  

  处于谱系中间的行政行为种类包括那些与私人市场较少相似的领域,例如,环境保护或食物和药品管制。在这些领域内,分配问题和促成偏好问题具有更大的重要性,而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则较为明显,受影响利益的代表参与某些程序的动力更显迫切。然而,在着重说明效率的相关性和偏离配置效率所付出的成本方面,以及在确认最少成本地实现既定目标的方式方面,经济分析依然是极其有益的。[17]在这些领域,公众也应当获得相当程度的参与,虽然专家知识在这里依然有着重大价值,但是由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管制的公共议题性质以及它们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联,公众的广泛讨论对于决策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必不可少。当然一项有意义的讨论只能在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情况下,方才能够达成,要使得公众在讨论中采取一种负责任的立场,必须使公众能够获得与决策相关的有价值信息。在这里专家知识并非完全游离于公众参与之外的,它可以给公众提供信息上的补足,导向上的指引。


  

  处于谱系另一个极端的行政行为种类包括分配稀缺的“福利”资源,诸如公共住房的分配、医疗服务的提供和教育产品的供给。在这些领域,配置效率可能只是发挥一种辅助性的作用,而一种准政治性的决策过程可能更为适当。分配公平问题的复杂性要远远超过经济学家所承认的程度,使得如何解决配置效率与分配公平之间冲突的问题更为严重。经济分析无力解决分配问题的缺陷,这时行政机关的职责就在于创造更为公平的稀缺资源之分配。运用市场原则去解决“福利”稀缺问题,一般而言是与公正的基本目标相悖的。在这些领域,由于行政决策的公共性,及其牵涉利益程度广泛性,公众的参与非常必要,否则将根本上动摇行政决策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上述谱系结构虽然仅仅是理论上的分析,更接近于一种理想类型,但它大致反映了不同行政领域专家知识与公众参与各自作用力发挥的不同程度。作为一种应然架构,它依然能够作为我们评价行政决策现状的一个重要依据。


  

  回顾现实,不难发现我国的现状与理论分析得出的理想架构相去甚远。在应该引入公众参与的行政决策领域,常常完全欠缺公众参与机制,在许多应当部分实行公众参与的领域,参与程度也较低,却在一些主要依靠专业知识解决的问题上,采取了听证会等公众参与的强形式。


  

  例如,在住房、医疗、教育政策问题上,公众福利的增进应当是行政决策的首要目的。因此分配的公正问题,而非效率问题,应当是关注的焦点。但是不幸的是,我国恰恰在这些领域推行了市场化的改革,把“福利”供给主要交由市场去解决,最终导致了居高不下的房价和医疗教育费用的暴涨。[18]基本福利完全交由市场调节,必然导致严重的分配不公,造成了相当部分民众生活质量下降,也使得社会和谐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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