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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问责的诚信路径(上)

  

  这样,只要董事没有谋私,也不是极其无能,注意路径对其无可奈何。对董事的其他不当行为是不是顺其自然,不予追究了呢?比如,为了让公司多盈利,董事故意使公司违法,董事往往精于计算,自然不存在没有合理地相信为公司最佳利益行事的问题。一旦违法行为被查处,公司遭受巨额罚款,甚至被关闭,董事是否应被问责呢?如果不问责,股东对自己选择的董事还敢有何期望呢?忠于职守,守法经营,这是股东对其最起码的期望。故意让公司违法就是失信于股东,违反了股东的合理期望。董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更是如此。股东怕董事无能,更怕董事失信、无信。董事失信,公司由盛而衰,甚至夭折的,不绝于耳。例如,我国著名家电企业四川长虹,一直是上海A股市场龙头,经营净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每股收益均执业界之牛耳。2001年起,公司决定拓展海外市场,美国的APEX为合作伙伴,仅2年多时间长虹就背上了4.675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而APEX在2002年和2003年收入达10亿美元,也并非无钱可还。为何有钱不还,而长虹根本就不着急?这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都是波澜不惊,没有为巨额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金,2003年公司还盈利2亿元。直至2004年7月长虹换帅,赵勇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才对其计提减值准备金,2004年度便急转直下,亏损37亿元,股价应声下跌,投资者闻之色变。[25]与APEX合作的决策经过了例行公事的决策程序,显然难以用注意义务对董事问责。但是,考虑到该公司董事们多年的MBO梦,显然有为MBO储备能量而有意不予追收账款之嫌。果真如此,这就是董事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了。如果不予问责,势必使投资者丧失信任,危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后果不堪设想。国家审计署对8户中央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的多计利润43.72亿元,有的少计利润33.35亿元。[26]如此失信,令人咋舌。看来,对董事失信不能不问责。


  

  (三)尊重审查模式的合理性:适应性效率(adaptive efficiency)的解说


  

  如何填补董事问责空隙?这就涉及到尊重审查模式的合理性问题。如果该模式不合理,最简单易行的思路就是取消商事判断规则,问题也就迎刃而解。问题是,商事判断规则合理吗?尊重审查模式合理吗?答案无疑是肯定的,我们不妨运用适应性效率理论予以解说。该理论由诺奖得主诺斯提出。他认为,适应性效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不论是国家,还是微观组织,虽然我们对其获得该效率到底有哪些规则尚不清楚,但是显然,一个使其具有该效率的制度结构要在促进探索、试验与创新的程度上起关键作用。[27]要引导组织边学边做的进程以及默认知识的发展,从而将个人的决策进程引向不断演进的系统,使其不同于初始情形。还要允许组织进行分权决策,允许试验,鼓励发展和利用特殊知识,积极探索解决经济问题的各种途径。要能够消除组织的错误,分担组织创新的风险。常言道:不入虎穴,焉得虎子,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是否容忍或鼓励尝试性试验也就成为公司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基于商事判断规则的尊重审查模式就是这样的制度结构,契合了公司鼓励董事勇于开拓、创新和冒险的制度需求和目标。难怪各国高度认同这一规则。


  

  法律的终极目标是社会福利,[28]具有适应性效率的尊重审查模式自有其存续的合理性。看来,对失信董事问责就不得不另辟蹊径。


  

  三、诚信路径的兴起:创造性转化


  

  如何对失信董事问责呢?诚信义务(duty of good faith)被赋予这一使命。我们知道,诚信义务久已有之,即使在诚信概念发展相对缓慢的英美法,公司法上也有着大量的诚信规范。英国2006年《公司法》至少有13个条文直接规定了诚信规则。第172条第1款规定,公司董事必须以其认为诚信、最有可能为所有股东利益而促进公司成长的方式行事,并考虑以下因素。美国联邦层面并无公司法,但美国律师协会(ABA)的《示范公司法》也有13个条款具有诚信规范,美国法学会(ALl)的《公司治理原则:建议与分析》(以下简称《ALI治理原则》仅第4.01条就有两处诚信规范。《示范公司法》第8.30条(a)(1)要求董事履行职责时诚信行事,第8.31条(a)(2)进一步规定,董事决策未诚信行事,应对公司或股东承担责任。依据第8.51条(a)(1)(i),公司对董事在有关程序中承担的赔偿或费用给予补偿,也以诚信行事为前提。大多数州公司立法都有这种规定。[29]然而,长期以来诚信被理解为主观诚信,因其可诉性不强而被虚置。启用诚信路径还需要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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