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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制度缺失

  
  联通收益计划以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并为受益凭证的流动提供平台,应该说已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一些基本特征。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1]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出售给特殊目的结构(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2]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并在全球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资本市场波澜壮阔的发展催生了我国对这一金融创新工具的探索。继央行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后,中国证监会也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理财业务,以期借助复杂精密的法律结构的安排,实现建立在资产信用之上的融资,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及无法发行股票及债券的企业提供更便捷和成本更低的融资方式。囿于我国国内金融分业及信托业专营的行政管理体制,“联通收益计划”在结构上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仅从资产信用的建立和法律结构的选择这两个问题入手,逐次评析证券公司运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实现资产管理职能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关于资产信用的建立

  
  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融资方式的创新,就是因为它实现了资产信用,而传统的融资方式是建立在企业信用基础之上的。因为证券投资者权益偿付的来源局限于证券化资产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由此使证券的风险锁定于客观、稳定、可靠的资产信用上而与发起人的信用、经营风险或治理风险无关。以这种方式实现融资有很多优势:首先,可以拓宽投资者的范围,尤其在我国现阶段,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存在内部人控制的巨大风险,依赖企业经营者勤勉谨慎比依赖一项资产更不可靠。风险更容易锁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无疑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其次,资产证券化为那些无法借助传统融资方式而又拥有优质债权资产的企业开辟了进入资本市场的通途。再次,它为企业提供了在股权不受影响、保留完整的经营管理权和不增加企业债务负担的条件下,以资产信用进入资本市场,筹集低成本长期资金的途径。

  
  应该说资产信用是资产证券化的灵魂,资产信用通过将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特定目的机构,相应地将基础资产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其他资产分割开来,以使基础资产避免受到各方破产的有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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