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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制度缺失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制度缺失


李敏


【摘要】联通收益计划作为我国第一单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开创了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这种产品本质上属于资产证券化产品。但由于该计划的基础资产并非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而且采取委托代理的法律结构,使这种产品无法实现真正的资产信用。如果不能够在制度上完善,则资产证券化作为制度创新的优越性也就不存在了。
【关键词】资产管理;证券化;资产信用;委托;信托
【全文】
  
  一、联通收益计划概况及其法律结构

  
  为了满足中国联通集团的融资需求,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募集、设立及管理联通收益计划。中国联通新时空公司(简称联通新时空)将所拥有的CDMA网络租赁给联通集团的实体运营公司,并收取相应的租金。“联通收益计划”所募得的资金用于购买联通新时空根据《CDMA租赁协议》的规定就网络租赁服务所收取的租赁费中的收益权(该等收益权就成为“计划”的基础资产)。于“计划”到期日,联通新时空即将约定的金额划入“计划”专门开立的相关账户中,由中金公司及托管银行将此资金按投资比例分配给各投资者。

  
  根据募集说明书,联通收益计划采用了“委托”这种资产管理的法律形式,具体包括四个法律关系。一为委托代理关系: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委托人,中金公司作为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管理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享受和承担。二为资产购买关系:中金公司作为代理人,代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买方向原始权益人联通新时空(作为卖方)购买基础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一定时间联通运营实体向联通新时空支付的CDMA网络租赁费收入。买方支付的对价为计划所募集的资金。三为担保关系:由银行作为担保人,中金公司代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担保权人,原始权益人作为被担保人,担保标的为原始权益人根据约定未来应向计划支付的资金。四为专项服务法律关系:评级机构、托管银行、中金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对“计划”进行信用评级、账户托管以及全面管理的服务,并由中金公司代份额持有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约定的佣金。

  
  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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