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较早的研究表明,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各类监管机构的运行成本一直在上升。1971-1979财政年度,按1970年不变美元价值计算,美国57个监管机构的行政费用增长了一倍多,由1971年的12亿美元上升到1979年的30亿美元。其中,金融业监管机构的行政费用由1971年的1亿美元上升到1979年的3亿美元。20世纪70年代的头4年,刊登联邦法规的《联邦录》的篇幅增加了1倍。1979年,美国57个监管机构职员总数约为87,500人,几乎是1971年的3倍。在英国也有类似的研究。1986年英国“爆炸”式的金融改革,英国证券与投资署(SIB)反反复复地对有关监管条例进行修改和补正,仅仅其成文的《投资业管理条例》手册就有大约4.5磅重。而证券与投资署的行政费用就高达800万英镑,加上其他自律管理组织(SROs)的费用,这一成本估计在2000万英镑,而如果再加上其他监管机构的运行费用,总数估计在1亿英镑以上。经济学拉麦斯(D.Lomax)认为,英国监管成本之高可能会超过近年来在各桩公开了的丑闻中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之和[11]。
判断金融监管是否适度,运用成本有效性分析不失为一种好办法。所谓成本有效性是指监管的有效程度与监管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所以,我们在制定监管法规、选择监管体制、建立监管制度、执行监管措施时必须考虑监管成本问题。党中央关于建立节约型社会的战略更要求我们进一步提高对节约监管成本的认识。
2001年时任中国证监会主席的周小川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扩大)会议上说,从证监会的角度说,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市场复杂性增大,产品增多,什么都抓的监管方式不行了,监管必须分层次进行。这表明,事无巨细,不分主次,胡子眉毛一把抓的全面监管将根本无法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复杂市场形势。况且,由政府单方面全面监管并不是万能的。监管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的自律,以及市场机制的作用。从最近市场发生的一些事情看(如银广夏财务造假事件),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没有行业行为的自律,没有市场机制的作用,监管的效率会打很大的折扣。因此,加强监管还应同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证券中介机构的自律制度结合起来,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将外部施加的监管与内部自发的响应有机的统一和结合起来[12]。
目前,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的转型期,有关法规和政府监管职能都很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政府在经济管理中的角色需要转换,职能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与市场功能之间的界限需要划清。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在转型期,为了提高监管有效性,防止监管失灵和不当行为发生,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法规和政策的有效性研究。深入总结监管经验,明确监管权限和执法程序,提高监管过程的透明度。还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教育,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少数人滥用权力,给国家和投资者造成损失[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