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证券监管方面,应当按照《建议》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努力适应WTO的市场化取向,牢固树立市场化的证券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加入WTO加速和加强了我国证券监管理念转变的步伐和紧迫性,要求我们必须在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开放之前完成证券监管理念市场化的彻底转变并建立起相应的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从而完成我国证券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从行政化向市场化的转变。
要实现我国市场化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必须要首先树立牢固的市场化的监管理念。这包括以备案制为核心的事后监管理念,以安全监管不妨碍发挥证券市场效率最大化,一切从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为根本目标的效率监管理念和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的有效监管理念。
一、事后监管理念
市场竞争要求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重心从前台走向后台,即从事前监管移向事后监管。政府的管理模式与市场的竞争模式从根本上是不同的。政府的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模式,是一种依据行政法和上级机关的授权来行使其职能的。对行政机关作用的评判是上级机关,亦即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而市场的竞争模式则正好相反,市场主体的存在价值是它在市场上以赢利为目的。也就是说对市场主体的存在价值的评判是市场,而不是其它。市场主体的动力来自市场。政府即使参与经济也是在竞争市场之外,或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到竞争市场之中,或是在市场不完善的地方,或是在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市场是第一位的,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服务。这是市场经济的共性,也就是政府的社会性[3]。在市场竞争的激烈环境下,市场主体想要生存下去,就必须不断地进行开拓创新,所以,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可以做的;而对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来说,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不可以做的。
事前监管与市场主体的市场创新理念和市场创新的压力是背道而驰的。按照事前监管,法律、政策没有规定市场主体可以做的,如果做了就是违规。事后监管的理念应该是只规定不能做什么,没有规定禁止做的市场主体都是可以做的。这种转变主要是给金融创新提供空间,因为创新就是和原有的不同。如果只有规定了的才能做,没有规定的都是违规,那么金融机构就根本没有创新的余地[4]。
事前监管极大地降低了金融创新产品的竞争优势。产品本身跟监管有很大的关系。在产品监管方面,现行做法基本上是先划圈,然后你就在圈里边跳,而不是说你先跳,然后再来给你们划圈。所以这种监管是一种硬性的、行政性的。相对比较僵硬的监管使得产品的结构也比较单一。因为产品本来是没有的东西,是经过人们的设计和创新形成的[5]。如果按照事前监管模式,市场主体开发出一件金融产品后,必须经政府事前审批或核准才能投放市场,那么,等到政府审查批准或核准后,产品竞争优势的时效性已经大打折扣,从而大大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