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据法学研究的转向
有学者指出:“西方哲学在其漫长的发展道路上发生了两次根本性的转向或变革。第一次变革是由笛卡尔开始的从本体论到认识论的转变,这一变革使得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从此前一直关心的关于‘存在是什么’、‘世界在本质上是由什么构成的”的传统命题转移到‘我们能知道些什么’、‘我们的知识的根据何在’这一近代哲学命题上来,实现了古希腊以来哲学中心问题的根本性转变,认识论从此成为整个哲学的基础或中心。第二次变革是指哲学研究从认识论向语言的转变,自弗雷格(G·Frege)开始发端,最后由维特根斯坦(L·Wittgenstein)正式完成。在他们之后,逻辑或语言取代认识论成为哲学的基础,哲学家不再为知识的权利辩护,而是探究用以表达知识的语句的意义。西方许多著名哲学家都曾宣称,为了诊治哲学的‘语言病’而引发的第二次变革,即哲学上的语言转向使得哲学研究的主题、研究方法乃至哲学论著的整体风格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们认为,通过这种转向,一些长期以来纠缠不清的哲学难题得以彻底解决,有些哲学问题被证明是‘假问题’而被消解或抛弃。由于这种哲学上的语言转向为现代哲学提供了一种崭新的研究范式和发展路向,因此被人称作是20世纪哲学上的‘哥白尼式的革命’。”[16]
这段话颇具启迪性,可以促使人们对学术研究方法和理论探讨方式进行有益的反思。其实,在很多学科领域内的学术争论或理论纷争都纠缠于语言问题——概念和语词问题。其中,有一半是因为争论者各自使用的概念或语词不同,还有一半是因为争论者各自对同一概念或语词的理解或解释不同。因此,有些争论问题可能属于“假问题”,即没有实质性分歧或实际意义的问题。在语言层面对这些争论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可以使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更加纯洁,有助于在学术界“定纷止争”。
在我国证据法学近30年的研究历程中,人们也可以看到类似西方哲学研究的转向。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前期,我国证据法学(当时,学者们一般使用“证据学”作为学科名称)的研究大概属于“本体论”阶段。当时,学者们研究和讨论的主题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例如,什么是证据,证据有哪些本质属性,什么是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等。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证据学者的研究进入到“认识论”阶段,研究的主题从客观存在的证据转向司法人员认识和使用的证据,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转向主观认识的案件事实,其表现之一就是关于证明标准的“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大讨论。在此过程中,价值论的考量逐渐受到学者的重视。[17]既然人们在司法证明活动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并不一定完全等同于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那么如何保障司法证明过程的公正性与正当性等价值论的考量就成为了重要的问题,各种证据规则的制定及其理论根据也就成为了证据法学研究的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