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律语言的统一和规范(下)

  

  最后,语词含义也是会发生变异的。虽然我们在使用语词的时候不能“今猪明狗”,但是我们现在说的“猪”未必完全等同于古人所说的“猪”。不过,语词含义的变异一般需要较长的历史时间或者较大的社会变迁。例如,在古代汉语中,“民主”一词的含义是“民之主宰者”,指帝王君主,《左传》中便有“赵孟将死矣,其语偷,不似民主”[3]之说;但是在现代汉语中,“民主”的含义是以民为主,由民做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从“官为民主”到“民为官主”,同一语词的含义竟然有如此大相径庭的差异,这大概也是语词含义发生变异的典型了。


  

  法律语言需要稳定,否则就无法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但是,法律语言也需要发展变化,否则就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在过去的30年间,由于中国社会的改革与开放,也由于中国法律制度的重建与再生,中国的法律语言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变化的态势,新的法律语词几乎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出现在我们的面前。即使是我们这些法学教授,也只能熟悉本法律专业的语言;至于其他法律专业的语言,我们往往会发出“相隔数年便当刮目相看”的感叹。诚然,这种现象有其自身发展的必然。法律数量的急剧增加,法学理论的迅速扩张,自然会伴生大量新的法律术语。但是,在这语词增长的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些不健康的人为因素。也许,我们目前在学术研究成果的评价中太过强调“创新”了。以学校为例,法学教师的研究成果要有创新,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要有创新,法学硕士的学位论文也要有创新。粗算下来,全国每年有成千上万的人要发表这类“创新”的科研成果,可是法学哪有那么多“新”好“创”呢?于是乎,一些人无法进行思想和理论的创新,就只好进行语词的创新,特别是在借用外来语词的时候。在我们的法学研究领域内也存在着这样的“创新”。这种“创新”不仅不会带来知识量的增长,而且会导致知识的混乱。


  

  (三)法律语言的全球化与本土化的矛盾


  

  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增加,全球化似乎成为了一种大趋势,法律语言的发展也不例外。毋庸否认,以美国为代表的英语国家在当今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因而英语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律语言,从而以各种方式渗透到其他国家的法律语言当中。在中国的法学领域,这一点表现得非常明显,特别是在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民商法和证据法等部门法中。我们随便翻开这些部门法学的著作,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出许多来源于英文的语词。这大概就可以称为法律语言的全球化趋势。不过,世界各国的语言都是以一定民族的语言为基础的,而各民族的语言都有自己千百年来形成的特点,甚至在同一民族语言中,不同地区的方言也有自己的特点。这些地方性的语言特点往往是外来语言无法完全取代的。因此,外来语言的入侵也会受到本土语言的抵抗,而且这种抵抗并非毫无意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