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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旅游活动影响及对策研究

  
  但是十多年以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于人民环境意识的增强和法治的深入人心,直接污染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容易引起社会的重视而受到了普遍的监督。而旅游人数的急剧增加使得旅游废弃物所带来环境污染问题逐渐成为自然保护区环境安全的一个日益严重的威胁,这个威胁的解决需要立法更加细致的规定。鉴于不少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的部分同时又是风景名胜区,制定不久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就对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完善有着明显的借鉴意义。
  
  2006年12月1号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与之前的《风景名胜区暂行条例》相比,有着长足的进步。除了在具体管理和环境保护事项上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之外,首次明确增加了关于旅游垃圾的条款。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这显然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有着积极的作用,但这还不够。“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即对违法行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通过对违法的制裁保护合法权利。”[6]制裁的轻微会使得法律无法得到实现。笔者在风景名胜区旅游的时候就发现,这一条在控制旅游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上并没有太明显的效果,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人员数量有限,不可能兼顾到每一个地区,实际上,乱扔垃圾的行为几乎无法进行监控和处罚,旅游垃圾需要更多更细致的规定来加以管理。
  
  (二)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问题
  
  在条例颁布后的十多年内,开展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废弃物及其他环境破坏大多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者自行处理。在条例颁布之初,由于社会经济水平不高,旅游人数不多,废弃物总量也不多,这种处理方式并不会带来严重的问题。但是十多年后的今天,这种低效率低层次的处理方式已经不足以满足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的需要。而落后的管理体制却无法及时应对这种变化,具体来说,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管理体制存在问题使得加强旅游垃圾的清理力度和减轻其他环境污染比较困难。“我国自然保护区当前的管理体制上的问题有两个:(1)综合管理与分工负责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综合管理部门与分工负责部门之间应当如何协调和配合也没有规定,结果造成了分工负责与综合管理的脱节,甚至综合管理部门连分工负责部门的管理信息都很难得到;(2)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性质定位。”[7]在实际中,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部门和机构繁多,权力分散。对日益严重的旅游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进行彻底而系统的处理需要协调许多部门,实施起来非常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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