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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

  

  第二,依特别程序所作判决认定的事实。这类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法院作出判决时的事实状态。判决作出后,事实状态可能发生变化,因此,法律允许法院依据新的事实状态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所以不能笼统地说依特别程序所作的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具有预决效力。(1)选民资格案件的判决。选民资格案实质上不是非诉案件,而是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无争执余地。该判决对选民资格的有无确认具有预决力。(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的判决。法院对这两类案件所作的判决不是建立在程序保障和自我责任的基础之上的,而是以推定为基础的,并且只要当事人还活着,法律就必须认可这一事实,法院判决随时有被推翻的可能。[17]因此,就公民死亡或失踪这一事实的认定对后诉没有预决力。(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判决。这两种判决是法院通过鉴定或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形成的判断,判决一经作出就具有预决力。(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判决。该判决所确认的财产无主这一事实对后诉没有预决力。因为人民法院对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所作的判决也是建立在对事实推定的基础上,只要财产真正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并提出撤销原判决申请,法院审查属实后,即可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三,支付令和除权判决。支付令生效后,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其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对后诉具有预决力。除权判决对后诉不具有预决力,因为该判决不能遮断判决前的事实,判决作出后,只要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作出前向法院申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二)刑事裁判所确认事实的预决力


  

  生效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对后行民事诉讼是否具有预决力?《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61条第4款作了明确规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在被判决人员行为是否发生,行为是否系该人所实施的问题上,对审理被判决人员行为民事法律后果的法院具有约束力。”[18]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尚存空白,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各不相同。法院生效刑事裁定所确认的事实较少,故在此不作论述。生效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在后行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做出的是有罪判决,受害人若单独对刑事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受理民事诉讼的法院要受到前面刑事判决的约束,要以刑事判决所认定的有罪事实为依据做出认定,不得作出与之相反的事实认定。也就是说:“不允许民事法官无视刑事法官就构成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之共同基础的犯罪事实的存在、其罪名以及对受到醉酒的人是否有罪所作出的必要而肯定的决定。”如刑事判决确认被告人以合同为名进行诈骗,后面的民事诉讼中法院不能作出该合同有效的认定。又如被告在前诉中被判重婚罪,在其配偶起诉的离婚诉讼中,法院不能认定重婚事实不成立,并认为夫妻关系良好,判决不予离婚。之所以承认这种拘束力,是因为刑事法庭拥有民事法庭所不能拥有的侦查与证据手段,刑事法庭作出的判决比民事法庭的判决更能接近于事实真相。


  

  第二,如果法院作出的是无罪判决,其所认定的事实对后行民事诉讼是否具有预决力?这需做进一步分析:一是由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作出的无罪判决即存疑判决。这种对被告无罪的认定对后行民事诉讼不能产生预决力,即民事法官可以不考虑刑事无罪判决的认定而作出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如美国著名的辛普森一案中,尽管刑事判决认定辛普森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但随后的民事审判仍然认为辛普森对其妻死亡负有责任,并判决其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即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举证无法达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证据相同的情况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因为证据不足被认定无罪,不等于在民事诉讼中也一定被认为侵权不成立而免责。二是指控的犯罪事实已被彻底否定,法院已查明犯罪事实确非被告人实施,那么,无罪的认定对后行民事诉讼应具有预决力。在民事侵权诉讼中,被告人可以刑事无罪判决否认实施了侵权行为,法院可以据此认定被告人未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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