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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合议制度之运行现状

  

  7.合议庭庭审功能的萎靡性


  

  现代意义的审判是原告与被告在公开的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进行争辩,法官站在第三者的位置上,基于国家权力对该争执作出裁判的程序[20]。庭审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的基本形式,也是每一个法官必须娴熟掌握的基本技能。庭审涉及法官的智力、法学知识、专业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社会阅历、组织驾驭庭审的能力,逻辑分析归纳推理能力、语言运用能力、心理调控能力等多种素质和能力,是充分展现法官才华的重要职业技能,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展示的不仅仅是审理案件的职业技能,更是法官个人长期修习的学术修养和文化、智慧等各方面的综合素养的集中体现[21]。目前基层法院合议庭庭审功能的缺陷与不足不容忽视。从笔者所考察的法院来看(见表7),合议庭庭审功能的发挥,仍然差强人意,主要表现在:(1)庭前准备程序不充分,证据规则操作不规范,庭审提纲不拟定,案件不熟悉,庭审重点不清,匆忙应付开庭;(2)当庭认证严重不足,有的对当事人证据是否认定,无任何交待;(3)释法辩理不能,有的开庭只是简单地查明事实,没有归纳、总结环节,有的没有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正确引导诉讼;(4)庭审驾驭能力不强,有的庭审操作欠严谨,有的开庭拖沓、迟缓,指挥不力,任意跑题,有的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交头接耳、行为不端、言语粗俗、衣着不整、动作轻佻的行为,挑衅对方当事人和法官或法庭、未经允许离开法庭、接听通讯工具的行为不制止、批评和训诫;(5)庭审效率不高,有的简单案件,也要反复多次开庭,有的举证繁琐、质证不深入和辩论不切题;(6)把握案件重点、焦点不准,庭审松散、无序,影响庭审进程和案件质量;(7)庭审语言操作不规范,土言土语混杂,言语轻佻或态度生硬;(8)当庭宣判力度不够,有的法官自主判断能力弱、依赖性强,优柔寡断,导致庭审定纷止争功能无力。这些状况的存在,制约庭审功能的发挥,也影响纠纷的及时解决。此外,由于合议庭大部分没有分工,往往只是主审人一人唱独角戏,其他合议庭成员往往由于参与意识不强而表现随意,因而难以体现合议庭的整体合力和良好精神状态,更难以使当事人产生对法庭的敬畏和臣服[22]。这样造成陪而不审现象严重,并导致庭审活动要么由审判长“一查到底”,要么由承办人“主持到完”。由于合议庭成员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也制约了合议庭庭审功能的充分发挥。


  

  8.合议庭办案的非廉洁性


  

  目前,由于经费管理体制上的弊端,造成许多地方法院经费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尤其是许多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和一些贫困地区,基本上属于“吃饭财政”。不少地方法院的法官仍然要靠诉讼费办案,或者办案中要求当事人给予补贴[23]。在这种状况下,基层法院对每个业务庭(即一个合议庭),每年都要下达一定的经济指标,并以一定的返还比例作为合议庭的日常办案经费。同时年终院里以是否完成经济业务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这样,合议庭办案“创收”倾向严重,向当事人拉赞助或办案“三同”现象也并不鲜见。更有甚者,有的法官直接将办案中一些开支发票,到当事人(或代理人)处报销,也有的公然向律师索取介绍费或好处费。此外,有的法官随意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请吃、请玩,或者通过拖延开庭,拖延判决的方式,索取当事人请吃和送礼。这些状况,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地实现,损害法官的形象,也制约着合议庭的功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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