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先后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或制定单行法,赋予追诉机关实施监听、强制采样、犯罪心理测试等权限,对科技侦查手段所获得证据资料赋予其科学证据资格,允许法庭采纳采信。联合国相关国际公约也作了类似规定,如允许使用电子监视等特殊侦查手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等等。然而我国法律关于科技证据问题规定粗疏甚至缺失,只有《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对技术侦查做了模糊的笼统授权规定,对技术侦查获得材料的证据资格、科技证据的形式、适用等对诉讼证明现代化、科学化意义重大的问题却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立法的缺失正是理论研究的起点和突破点。因此全面认识测谎结论的科学性、可靠性,正确理解科技证据法定化与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冲突等问题,为测谎结论的法定化提供重要的依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包括测谎证据在内的科学证据的适用条件、收集程序、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则等问题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我们在广泛借鉴国外立法及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然科学基本理论和最新发展动向作出科学的回答。
从上述对测谎结论的技术原理和法律正当性内涵的分析来看,测谎结论的科学性建立在综合运用了现代心理、实验心理学、神经心理学、生理电子学、计算机智能学说等多学科先进的技术成果的基础之上,具有相关性、有效性、可靠性、理论可检验性等科学证据的基本属性。心理测试结论的价值在于其既能够测“真”,即测出受者有无特殊事件的真实经历和真实记忆心理痕迹,同时又能够体现保障人权、公平、效率等正当价值追求,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平衡。因此它的存在和发展方向无疑是正确的。
【作者简介】
李欣(1982-),女,山东临沂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注释】 赵杰.论测谎结论的证据适用.江海学刊,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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