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测谎结论能够确定被测者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从上文对测试原理和方法的简要介绍,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测谎技术的检测对象是被测者的犯罪记忆,实质是通过刺激唤起有罪被测者对犯罪情景的认知,引发异常的生理反应。这个过程清楚的表明了被测者与正在调查的案件存在相关方面的联系。我国目前普遍应用的是系统测试,测试结论是多个主题测试结论的综合,有基本测试结论和精细测试结论构成。基本测试结论可以“确定被测人员与导致特异反应的刺激内容所构成的类似刑事案件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精细测试结论中探索性测试结论可以“确定被测人员是否形成了人质藏匿地点、赃款去向、凶器去向等心理信息”;验证性测试结论可以出现部分特异心理生理反应的被测人员与正在调查的案件之间的关系,增强或排除基本测试结论的说服力;扩展性测试结论则可以与验证性结论结合“检测被测人员是否还与其他刑事案件存在相关关系”[12]。由此可见,测谎结论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证实和验证。
测谎结论否定犯罪嫌疑具有更大的证明意义,在其证据力上不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测谎结论不是检测口供的真伪,而是检测嫌疑人有无与案件相关的犯罪记忆记忆及相关的程度问题,测谎结论最大的价值在于能够区分“被测者是属于作案人、涉案知情人、一般知情人,还是无辜者”[13]。从而排除无辜者。在目前测试结论90%以上准确的情况下,如果得出的是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测试结论,则在相当程度上能够动摇追诉机关的有罪指控,能够影响裁判者有罪心证的形成,因此至少应该赋予其作为无罪辩护证据的证据资格。测谎结论成为证据还有利于与物证技术鉴定、证人证言等共同构筑证据体系。例如,“痕迹物证鉴定的目的是要确定物证与案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但鉴定结果有时只能说明物证的性能,却无法确认与嫌疑人的关系,如毒物分析只能确定毒物的种类却不能确定投毒的人,而测谎却可以借助痕迹物证鉴定结果开展测试,将作案人与结果联系起来。”[14]
另外,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基础工作,在此基础上,查明案件犯罪构成各方面的情况是证明活动的重点。测试结论不仅有助于核实、印证那些反复易变、审查判断困难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判断相关证据的真伪和协调度,而且对某些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有不容忽视的证据价值。例如犯罪认知测试方法编排的问题中包含一些侦查机关掌握的、只有真正的作案人才清楚的细节,因此分析测试图谱数据,并结合引起嫌疑人异常心理变化的具体问题的内容,可以在锁定犯罪嫌疑人后确定其在某些犯罪构成事实细节问题上是否撒谎,如果做出了肯定回答且没有撒谎,则其对案件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即使此测试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直接使用,也可以做为其他构成要件证据的补强、印证证据,对具体案件证据锁链的闭合、完整有着重要作用,其证据价值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