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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完善

  
  (二)使用、收益权能
  
  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途径,并不损毁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 [7](P227)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所有物的利益。目前,我国对集体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能的实现主要都不是自己使用而由他人使用,因而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几乎是同时实现的。
  
  集体林地最主要的使用方式是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方式将集体林地的使用权让渡给集体成员。如果集体以外的成员要承包林地用于经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还有部分不宜承包到户的林地,将有集体经济组织组织使用。可见集体林地所有权的使用权能主要以用益物权的形式实现,对发挥集体林地的使用价值有很大的作用。但是现实中还存在一种对集体林地的使用方式,却没有尊重集体林地所有权人所享有的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当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集体林地用于林业发展以外的建设时,其不可以直接申请使用集体林地。此时要国家先征收集体林地,将林地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再将国有林地批准给申请人使用。国家以征收的方式实现了对集体林地的使用。集体林地所有权主体虽然会获得征收补偿,但其获得的征收补偿却远不是林地的使用费。国家的征收措施不能不说是对集体林地所有权的使用权能的一种限制。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征收,那么是对集体林地所有权的一种合理限制,但现实中很多都非为公共利益,而是商业目的。完整的集体林地所有权应该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将集体林地用于商业目的,更有权基于所有权主体的地位,获得基于他人使用而支付的合理报酬。
  
  集体林地作为一种具有生态价值的资源,对其使用权能的实现,除了传统的方式以外,还有其自身新的发展。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发达国家出资到发展中国家购买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额外减排量的“碳汇交易”机制将在我国逐步形成。林地作为森林资源的载体,此种生态化的使用方式自然应是其所有权使用权能的扩展。法律应明确集体林地所有者对这一使用权能的享有和相关收益的获取。
  
  (三)处分权能
  
  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法律基于林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林地使用者规定了禁止闲置、抛荒的义务,却没有规定集体林地所有者的这项义务。在集体土地所有人收回被闲置的土地后,其有义务恢复耕种,这其实是对集体林地所有权事实上处分权能的一种生态化的限制。至于集体林地法律上的处分,因为我国的林地只有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两种形式,集体林地不可能主动转为国家林地,更不可能将所有权转移给其他第三人。所以,集体林地所有权的法律处分权能其实是不具有的。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广大林农的利益,保证林农的基本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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