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家在法律中都规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自然环境状况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以掌握自然环境的变化情况,从而为自然保护政策的制定提供坚实的基础。(3)管理合同制度。
管理合同是政府通过与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管理协议的方式实现对特定地域保护一种方法。这一制度在英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4)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是国外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公众参与主要是保护区所在地和其居民的参与。在这方面,澳大利亚有着比较成功的做法。为了保证公众的参与,澳大利亚在有关法律中规定,建立原住民顾问委员会,吸收原住民参加生物多样性顾问委员会,要求在拟订有关的双边协定、管理计划、恢复计划、野生生物保护计划或危险消除计划时保障原住民的利益得到充分和适当的考虑。
三、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制定《自然保护区法》。
针对我国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效力层次低,各种规章之间条文冲突,致使实践中有法难依的情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当制定一部综合的关于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自然保护区法》,并且分类立法。其法律体系可以分为:第一层次是《自然保护区法》基本法;第二层次是9个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条例,包括森林类型、草原与草甸类型、荒漠类型、内陆湿地类型、水域、海洋和海岸类型、野生动物类型、野生植物类型、地质遗迹类型、古生物遗迹类型保护区条例。这种立法模式对于保护区的管理体制、资金投入机制、资源保护和利用等活动一并做出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规定,能很好地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同时可以充分考虑到不同类型保护区的特点,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完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建立统一领导机构,严格管理职能。
多头领导,缺乏统一有效的规划和管理机制,是长期以来阻碍自然保护区全面展开开发保护工作的重要原因。为避免自然保护区管理混乱的局面,立法机构在立法时应明确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权,制定严格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的程序,明确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唯有实现权责统一,才能实施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我国应该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管理和负责,确定环保部的地位,形成一个权责分明的管理体系。
(三)完善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机制。
资金投入可以分三种主要途径,首先,政府应当承担自然保护区投资的主要义务,而且必须纳入到公共财政预算体系中。同时,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比例,对于经济滞后地区,中央投入应适当增加。政府可以通过征收税费、设立国家环境基金、国家和地方发行保护彩票、实行生态效益补偿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次,通过吸引社会捐赠、国际投资的方式使保护区的投资来源多样化。再次,保护区自筹资金。通过收使用费、举办特色营活动、实行领养计划、实行保护区会员制等来筹集资金。对于自然保护区基本建设、专项事业、科研培训等经费的使用和保护区收入的分配也应该在自然保护区资金投入机制立法中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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