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类似美国的集团诉讼,我国也确立了共同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xxxv] 可是,适格的原告仍然需要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当环境违法行为的程度尚未严重到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是造成一般的环境质量损害时,一般公众都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确立了通过事实损害认定诉权的规则,公众则具有了诉权。可是,此类诉讼的高昂成本由起诉者单独承担,而维护环境质量的诉讼收益却具有正外部性,由全体社会共享。显然,个人缺乏起诉的激励。维护环境公益是环境公益组织的宗旨,具有起诉的内在激励,却缺乏直接利害关系,而不具备诉讼资格。美国的联合诉权解决了个人有诉权无意愿,环境公益组织有意愿无诉权的矛盾。因此,为了扩大环境诉讼适格原告的范围,环境立法可以确立特殊诉权规则,赋予合法登记的环境公益组织联合诉权,即只要其成员同被告行为具有事实利害关系,该组织就享有诉权。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分别对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和贵州市清镇市国土局提起污染侵权诉讼和行政不作为诉讼。[xxxvi] 尽管这突破了我国民事和行政诉权规则,却明确说明了确立联合诉权规则的现实制度需求。
最后,环境公益组织的诉权和发展限制。即使以事实损害为基础,确立联合诉讼资格,我国的环境公益组织也会以遇到同样的现实困境。由于我国环境公益组织普遍规模较小,[xxxvii] 具有诉讼意愿的环境公益组织很可能因为没有遭到事实损害的成员,而不具备诉权。那么,是否可以赋予以环境公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以诉权呢?这恰如美国1972年“塞拉俱乐部诉默顿”案原告的对其诉权的证明,也相当于赋予自然物诉权。当然,在美国语境中,这会遇到无法克服的
宪法困境。可是,我国的非诉讼规则背景却不同。环境公益组织的成立需要符合成员数量、注册资金、办公场所等严格条件,[xxxviii] 并且需要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事先同意。[xxxix] 加之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组织在数量、规模和实际能力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发展。因此,通过非常宽松的利害关系检验标准,赋予环境公益组织诉权,不仅不会造成诉讼泛滥,而且还能发挥协助、补充环境执法的作用。
尽管自然物诉权只是美国语境中的一束魅影,却可以拖曳出中国语境中的一条星河。
【作者简介】
谷德近,中山大学法学院任教。
【注释】 2005年吉林石化双苯厂发生爆炸后,北大法学院贺卫方、汪劲等六名师生作为共同原告,以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作为原告,在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被告是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吉林石化分公司,要求被告消除对松花江的未来危险并承担恢复原状责任,并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治理松花江流域污染和恢复生态平衡。同时,原告还以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吉林省环保局、黑龙江省环保局、吉林省水利厅、黑龙江省水产局、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为第三人,请求判决第三人共同或分别设立并管理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参见:
http://chinalawlib.com/172365474.html,2006年3月12日访问。
Christopher D. Stone, 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 Toward Legal Rights for Natural Objects, 45 S. Cal. L. Rev. 450 (1972).
249 F. Supp. 2d 1206 (2003).
386 F.3d 1169 (2004).
普通法也是判断原告诉讼资格的法律渊源,但是,应遵循谨慎原则。除非制定法明确消除了普通法对诉讼资格的任何限制,否则,法院会遵循既往判例。参见:Raines v. Byrd, 521 U.S. 811, 820 n.3, 138 L. Ed. 2d 849, 117 S. Ct. 2312 (1997)。
Katherine A. Burke, Can We Stand For It? Amending the Endangered Species Act with an Animal-Suit Provision, 75 U. Colo. L. Rev. 633 (2004) .
Christopher D. Stone, 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 -- Toward Legal Rights for Natural Objects, 45 S. Cal. L. Rev. 450, 452 & n.13 (1972).
5 U.S.C. 1009(a).
参见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78-79页。
Association of Data Processing Service Organization, Inc., et al. V. Camp,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 et al. 397 U.S. 150; 90 S. Ct. 827; 25 L. Ed. 2d 184; 1970.
Ocean Advocates v. U.S. Army Corps of Eng''''rs, 361 F.3d 1108, 1120-21 (9th Cir. 2004).
16 U.S.C. § 1540(g)(1)(A).
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协会,或其他公共和私人组织,不包括(政府)机构。参见:5 U.S.C. §§ 551(2), 701(b)(2).
“人”指个人、公司、合伙、信托、协会或其他私人实体;或者官员、雇员、机构、部门,或联邦政府、州和城市的其他职能组织,或州以及任何外国政府的政治分支;任何州、城市、或州的政治分支;或者任何合众国管辖的其他实体。参见:16 U.S.C. § 1532(13). “物种”包括鱼类、野生动物或植物的任何亚种,以及任何脊椎鱼类和野生动物组成部分的、成年后可以杂交的可区分种群。参见:16 U.S.C. § 1532(16).
汪劲、严厚福、孙晓璞编译:《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58页。
Sierra Club v. Morton, Secretary of the Interior, et at. 405 U.S. 727 (1972).
32 Fed. Reg. 4001 (1967).
16 U.S.C. § 1538(a)(1)(B).
471 F. Supp. 985, 987 (D. Haw. 1979); 639 F.2d 495, 496 (9th Cir. 1981); 649 F. Supp. 1070 (D. Haw. 1986).
852 F.3d 1107 (9th Cir. 1988).
386 F.3d 1169 (9th Cir. 2004).
Linda A. Malone, William M. Tabb, Environmental Law, Policy, and Practice, Thomson/West 2007, p86-88.
美国统计数据表明:环境公益诉讼主要由全国性的大型环境公益组织提起,个人和小规模的环境公益组织很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例如,在1984年5月到1988年9月,根据《清洁空气法》提起的公益诉讼中,2/3的案件由全国性的环境公益组织提起,其中一半由5个主要的环境公益组织提起。参见Jeanne L. Austin, “Comment: The Rise of Citizen-Suit Enforcement in Environmental Law: Reconciling Private and Public Attorney General”, 81 Nw. U. L. Rev. 220 (1987). 转引自汪劲、严厚福、孙晓璞编译:《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87页。
Bryan A. Garner ed. , Black Law Dictionary (8th) , 2004 West, p. 267. 转引自胡敏飞:《论美国的环境侵权集团诉讼》,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第81页。
道格拉斯大法官在1972年塞拉俱乐部诉默顿案中的反对意见。参见Linda A. Malone, William M. Tabb, Environmental Law, Policy, and Practice, Thomson/West 2007, p92-93.
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 v. Hill, 437 U.S. 153 (1978).
周卫:《环境行政裁量中的利益衡量》,武汉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第75-76页。
参见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78-128页。
http://chinalawlib.com/172365474.html,2006年3月12日访问。
参见
http://www.gygov.gov.cn/lhyk/74872343805034496/20090508/187204.html,2009年7月17日访问。
参见刘晓星:“环保法庭门庭冷落为哪般?”,载《环境保护报》,2009年3月13日,第3版。
《民事诉讼法》(1991年,2007年修正),第3条。
《行政诉讼法》(1989年)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第12、13条。
该案原告是该案第三人所属工厂附近的居民,主张被告批准第三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健康权。参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松行初字第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沪一中行终字第168号。
《民事诉讼法》(1991年,2007年修正),第54、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第59—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
孙文祥、华琪:《环境司法:蹒跚的起步》,载《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09月04日,参见
http://finance.ifeng.com/huanbao/hbsd/20090904/1191771.shtml,2009年10月7日访问。
参见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2006年4月22日。
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第
10条。
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第
3条。